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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青年持枪“复仇”错杀一人轻伤一人受审
发布时间:2014-07-25 11:48:26


庭审现场。

    本网讯(苏益彧 陈之焱)  2014年7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云军等11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因案件涉及的被告人人数较多,且多数关押于东兴看守所,中院法官及法警特别赶至东兴法院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检察院起诉称,2013年11月初,陈某与朋友在东兴市楠木山村山头玩耍时,被告人何耀鹏等2人在附近燃放鞭炮使陈某受惊,陈某叫来一伙人追打何耀鹏等人致使何耀鹏腿部受伤。楠木山村一伙年轻人得知此事后,决定找机会教训陈某。

    同月13日,被告人陈云军等13人(2人另案处理)得知陈某要去楠木山红旗队,便分别驾驶皇冠车及别克小轿车到红旗队路口。在红旗队守候未果后,被告人陈云军等与陈一平电话联系相约到江平镇政府,被告人陈云军等十一人赶到江平镇。被害人邓某驾驶一辆现代轿车进入镇政府停车场,陈云军以为是陈某一方的人,便朝该车射击两枪,邓驾车离开,陈云军等人随即上车并追赶,另一辆车跟着一起追赶,行至江平镇大牌附近时,陈云军再次朝现代车车身射击一枪,致使邓某脸部受伤,车玻璃及车身被散弹击中。

    陈云军等人回到楠木村得知打错人后,与陈某再次电话相约去江平镇政府。5时许,陈云军等人再次驾车到江平镇政府附近寻找陈某,当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被害人许某路过时,陈云军等人又一次以为是陈某一方的人,陈云军等人乘坐皇冠车追赶面包车,并在江平冰厂路段超车,陈云军持枪从驾驶位车窗朝面包车副驾驶位射击一枪,打中许某头部,致使许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11月15日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云军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文等10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云军等四人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将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院进行评议,并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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