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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盗窃耕牛并销赃 三贼和一收赃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25 14:30:54


    本网讯(李树艳)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马彭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维有期徒刑期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良华有期徒刑期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建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马彭近、马维、马良华、马玉堂(另案处理)电话相约在鲁甸相聚。13日凌晨,被告人马彭近、马维、马良华、马玉堂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F9786的银灰色微型面包车(机动车所有人系虎秀利)窜到鲁甸县小寨镇真家海村酒房社徐可常家附近。停车后,马彭近、马玉堂各自提着一把电筒下车,马玉堂提着胶把钳走到徐可常家畜圈门前,由马彭近负责放哨,马玉堂用胶把钳把牛圈门打开,二人将四头牛牵到停车的地方,马维、马良华用微型车将四头耕牛分两次运到昭通市守望乡水井湾牛市场旁马彭近修建的牛棚里。后马彭近将牛出售给被告人马建才,马建才又转售他人。被告人马彭近销赃后将赃款分给了马维、马良华及马玉堂。

    经鲁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失主徐可常家被盗的四头耕牛价值45000元。

    另查明,失主被盗的四头耕牛有三头已被追回返还失主,一头被宰杀的耕牛已由被告人马建才赔偿了失主13000元。案发后,马良华外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良华被杭州铁路公安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彭近、马维、马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5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建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耕牛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盗的四头耕牛中有三头已被追回,一头被宰杀的耕牛已赔偿了失主损失,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该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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