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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网民在网吧滋事 老板以暴制暴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31 16:39:57


    本网讯(岑丽华)  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犯,判处因不满网民在网吧滋事而砍伤他们的网吧老板田俊宏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2014年2月27日凌晨、2月28日晚至3月1日凌晨这两个时间,那坡县居民小刚等人在田俊宏经营的网吧内无故随意殴打他人,经田俊宏等人劝阻亦不听。2014年3月2日凌晨1时许,小刚进入田俊宏的网吧找朋友并站在其朋友身后看别人上网玩游戏。此时,田俊宏见小刚等人又来网吧内上网,想到前几天的事,认为小刚等人的滋事行为对网吧营业造成不良影响,作为网吧老板其承受很大的压力。于是,当小刚在进到网吧不久时,田俊宏便拿着一把长刀走到小刚身后对其背部连砍几刀,小刚受伤后由其朋友送往医院救治,而田俊宏也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小刚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事后,田俊宏家属为受害人支付10000元的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田俊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田俊宏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田俊宏在其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田俊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但鉴于案发前小刚等人曾在网吧内随意殴打他人而引起田俊宏的不满,本案系事出有因,可酌情对田俊宏从轻处罚。

    综上,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在宣判的那一刻,田俊宏感到很后悔,如果当初自己能理智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来教育滋事的小刚,那么此刻他就不会被站在审判席上接受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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