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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
作者:黄建平 程磊   发布时间:2014-08-01 14:12: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近几年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前公示、公开开庭审理、联席会议三项工作制度为主要抓手,致力于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公开化,主动接受监督,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在阳光下运行。据统计,该院年均办理9个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7000余件,占全省65%。

    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提高了办案透明度和案件裁判的准确性,充分了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制约了减刑假释裁量权滥用,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开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使国家的刑事宽严相济政策落到实处。减刑假释案件逐渐从审批、听证走向开庭审理,如何将国家的减刑假释政策落到实处,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达到改造罪犯、培育新人的目的,又使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开化、透明化,减少社会各方面的质疑,提升减刑假释的公信力,并且避免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流于形式。目前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作为一种新事物,各地法院都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尝试。笔者将就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工作做一简要分析,以供商榷。

    一、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的范围应有所扩大

    目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的范围主要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以及提请减刑幅度过大、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今后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的范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扩大,对于涉黑、涉枪、涉恶犯罪、在狱内又犯罪的罪犯、故意伤害犯罪等附带民事赔偿的罪犯等也将逐步纳入开庭审理范围。但是由于刑罚执行机关是分批次集中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并且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比较短(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审限一般是一个月),因此在现行的减刑假释工作程序下,虽然开庭审理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但在短时间内开庭审理大批减刑假释案件,工作量很大,因而开庭审理的案件数量还是应该有所选择地进行控制,划定一些必须开庭的案件类型,其他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开庭。

    二、减刑假释公开开庭的程度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因服刑人员的监管问题和监狱的安全问题,决定了公开开庭的程度,目前减刑假释开庭都是在刑罚执行机关的监区内举行。参加人员除法院的审判人员、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外,同级检察院也派检察官参加,对整个开庭程序和减刑假释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有利于提高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和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同时,监狱组织其他服刑人员参加旁听,对他们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有利于激励他们积极改造。南昌中院尝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减刑假释的开庭旁听,以便加强人大对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提升减刑假释工作的社会效果。笔者在此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可以尝试邀请服刑人员的家属参加开庭。在实践中,有些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急切希望得到减刑假释机会,操之过急,影响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通过邀请服刑人员的家属旁听,让家属更清楚了解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及减刑条件,更真切体会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程序,从而促使家属更积极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安抚鼓励,增强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监狱的管理。二是利用网络直播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全程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直播,以利于整个社会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增加这项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平。

    三、完善减刑假释开庭程序上的几点建议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虽然逐步从办理、审批走向公开开庭审理,但是目前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是否与其他民、行、刑案件。主要是对提请减刑假释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进行举证,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目前主要程序是先由刑罚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出具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证明,然后由服刑人员的管教干部和互监组成员出庭作证,对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询(讯)问,对整个听证程序发表意见。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应当明确听证程序的发起者。目前需要听证的减刑假释案件主要是根据犯罪的性质由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来共同决定的。比照立法听证、行政听证程序,不难发现,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减刑假释程序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享有权利申请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听证。如果服刑人员有正当的理由就可以提起听证申请,由法院来决定是否需要听证。这样有利于提高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参与度,也有利于减刑假释的公开、公正、透明。

    二是规范发布听证公告程序。减刑假释听证多是在监狱内举行,而服刑人员又是丧失人身自由的特殊群体,因而有些法院在没有送达听证通知或没有提前张贴听证公告的情况下,就直接组织听证程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该提前三天送达听证通知或者在监区张贴听证公告。这样既是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方便参加听证的拟减刑假释人员准备听证活动,有利于听证程序的顺利开展。

    三是强化当庭宣判制度。法院只举行减刑假释听证会,没有当庭宣布减刑假释裁定,这种做法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减刑假释听证会的教育功效,也使减刑假释工作流于形式,打击了服刑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在今后的减刑假释工作中,要强化当庭宣判,使听证会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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