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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摔出车外挤压死亡被算“第三人”获赔
发布时间:2014-08-01 16:42:21


    本网讯(刘显友)  这是一起不幸的交通事故:刘明贵搭朋友母双全的车,岂料途中母双全的车与前车追尾,刘明贵被摔出车外又被母双全的车挤压死亡。在赔偿这起事故时,事涉各方为刘明贵是乘客还是第三人争议不止。四川江油市法院一审认定刘明贵为“第三人”,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刘明贵家人为此应获赔共64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0月21日凌晨5点过,江油市民母双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邻水往广安方向行驶,车上坐着他的朋友刘明贵。当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邻水段时,母双全与前方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刘明贵当场被甩出车外。更不幸的是,两车发生追尾后,母双全的车又与高速路右侧护栏相撞并侧翻到右侧沟里,被甩出车外的刘明贵,又被车挤压后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母双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明贵和周某没有责任。

    母双全驾驶的车辆车主是江油市居民陈某,陈某为该车在江油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的不计免赔险。周某驾驶的货车在达州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2013年5月,刘明贵的母亲、妻子、孩子等起诉至江油法院,要求母双全、车主陈某、江油某保险公司及达州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车上乘客和“第三者”的获赔金额有相当大的差别。庭审过程中,关于刘明贵到底算“车上人”还是“第三者”,原被告起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刘明贵是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因此只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明贵被甩出车外,此后又被肇事车辆挤压致死,应该认定为保险合同的“第三人”。

    法院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刘明贵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后遭被保险车辆挤压,其身份已由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应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理赔。

    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江油法院判决刘明贵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49719.5元。其中,由江油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由达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1000元,其余损失528719.5元,由江油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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