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醉酒驾车酿事故致1死2伤 司机自己残疾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01 16:54:48


    本网讯(黄敏 黄倩)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年男子杨振江醉酒后驾驶一辆轿车载人上路行驶,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车祸,这起事故不但杨振江自己受伤差点丧命,脚部至今留下严重残疾,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后果严重,教训惨痛。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振江领到了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振江醉酒后(乙醇含量144mg/100ml)驾驶一辆轿车搭载朋友莫兴由、莫茂双,由都安瑶族自治县驶往金城江区方向,车辆行至210国道2779Km+32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由巫文章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振江及莫茂双受伤,乘客莫兴由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振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莫兴由、莫茂双、巫文章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振江与被害人莫兴由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振江被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振江对自己醉驾的行为懊悔不已,发生这起事故时,一瞬间发生剧烈的碰撞杨振江被吓得魂飞魄散,酒早已被惊醒,这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杨振江自己脚部等部位受伤,差点丧命,脚部至今留下严重残疾,可谓害人害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振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振江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振江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莫兴由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振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