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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肇事致路人一死一伤赔钱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31 11:13:47


    本网讯(廖长春)  7月3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鲍晓青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鲍晓青驾驶小轿车由泰宁县大田乡往泰宁城关方向行驶,行至泰宁县丰岩村路段时,碰撞到在该路段同向(靠田)行走的陈某、黄某,事故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黄某轻伤的后果。被告人鲍晓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黄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鲍晓青及时报警,并积极施救。被告人鲍晓青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5.2万元整,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鲍晓青、保险公司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晓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和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鲍晓青能主动报案并积极施救,并对被害人亲属和被害人赔偿,且取得被害人亲属和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为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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