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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被疑盗钱纠纷打伤老妇 父亲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21 09:37:58


    本网讯(胡明云)  因老妪上门询问是否盗窃钱款一事起纠纷,少年便将其砸伤。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少年的父亲王东根赔偿曾莲各项损失共计9275.7元。

    曾莲与王某、王东根系同村村民关系,王东根系王某父亲。王某现尚未成年,其患有先天性颅骨缺失,继发性癫痫病。2014年5月21日下午,王某在家玩耍,由于王某曾偷过曾莲的钱款,而今年曾莲的钱款又被盗,故曾莲怀疑又是王某所盗,便质问王某,但王某否认今年偷钱一事,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跑到自家院子的围墙边捡起一碎砖块砸向曾莲,致使曾莲头部受伤流血。后曾莲的儿子驱车将曾莲送往吉安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左心衰竭、头皮裂伤、颅内脱髓鞘、高血压等,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11673.97元。

    一审法院认为,曾莲因钱款被盗,其本应向公安部门报案,然而曾莲却质问王某,双方由此发生争吵,是本案产生的起因,故曾莲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酌定曾莲承担30%的责任。而曾莲在询问王某时,王某应与曾莲友好洽谈、秉实相告,亦或者将此事告知王东根,由王东根与曾莲交涉。然而王某并未采取上述合理措施,而是用碎砖块砸伤曾莲,王某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因王某尚未成年且患有癫痫病,作为其监护人的王东根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王东根对王某造成曾莲的损害后果,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故王东根应赔偿曾莲的各项损失共计9275.7元,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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