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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指使儿子贩毒 儿子助民警抓父亲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8-27 13:47:19


    本网讯(黄中州)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广西德保一男子竟然指使自己儿子与他人交易毒品,最终两父子双双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郑华思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新凯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2013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郑华思在其家中接到吸毒人员向其购买海洛因的电话,被告人郑华思便指使刚好回到家中的儿子郑新凯拿海洛因到某宾馆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并交给郑新凯一部手机方便与吸毒人员联系。被告人郑新凯带海洛因至某宾馆对面与吸毒人员黄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郑新凯身上缴获毒资100元,从吸毒人员黄某某身上缴获海洛因毒品。经过秤,所缴获的海洛因毒品为0.1克。案发后,被告人郑新凯协助公安民警到其家中将郑华思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郑华思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29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华思、郑新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郑华思指使郑新凯帮其销售海洛因毒品,作为毒品所有者的郑华思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使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新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华思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郑新凯协助公安民警将郑华思抓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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