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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名业主不服防城港住建委行政规划案二审
发布时间:2014-09-04 10:06:56


    本网讯(黄琼)  2013年12月27日,原告廖素冰等60人因不服被告广西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防城港住建委”)有关行政规划和许可,将防城港住建委及第三人信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港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60名原告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廖素冰等60人是防城港市“欧景蓝湾”小区不同楼号的业主,主要是该小区早期购买和入住的业主。“欧景蓝湾”小区自2008年开始,陆续建成或在建共有13栋楼房。

    原告诉称被告在审批第三人的上述许可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小区的车位配备率、绿化率、部分建筑采光不能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防城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规定的技术标准,同时“欧景蓝湾”3、6、7、8号楼多次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被告均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主知晓的区域进行公示,也没有组织业主召开听证会,剥夺了业主提出意见的权利。被告许可第三人修改建设工程规划,将3号楼的建设工程大幅度加高,导致小区其他部分建筑的采光严重受到影响。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审批的内容、程序违法等多项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向第三人信和房产公司颁发和相关规划和许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判决维持被告给第三人6、7、8号楼分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审判决后,原告廖素冰等60人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被告的相关规划和许可。

    二审期间,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主要围绕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颁发的3、6、7、8号楼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得当的争议焦点进行。

    据悉,在各地城市规划建设中,特别是房地产的建设开发中,建设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的变更是很常有的事。最初的规划容积率往往比较低,小区的绿化面积、公共场所和停车场等会比较充裕,采光也会比较好,条件也会比较吸引人。但附着容积率的加大,小区的绿化面积、公共场所和停车场用地会受到挤占,居住条件会发生变化,质量会下降。发生这种情况,业主忍气吞声、保持沉默的比较多。象这种以行政规划和许可侵犯权益为由,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比较少见,在防城港市法院,也是比较鲜见。

    二审中,第三人提出,3号楼至今未开盘销售,60名原告当中,没有任何一位是3号楼的业主,不具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对被告给第三人有关3号楼的发证行为提起诉讼;上诉人(一审原告)则提出,60名原告是“欧景蓝湾”小区的早期业主,当时是看好该小区的地理位置、总体规划而购买,后因被告多次变更该小区的总体规划,特别把3、4号楼合并为一栋,由12层加高到26+1层,把架空层改为商铺,使小区的停车位、绿化面积、公共场所受到影响,特别采光受到影响,影响业主的生活质量,与业主的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合格的原告。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一审原告)坚持起诉时的意见和理由,指出直至一审时,都没有提供作出相关许可的足够证据,认为被告作出许可时,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则辨称,原告起诉称的3号楼,是第三人合并原3、4号楼形成的新楼,不是原来的3号楼,被告的行为是新的许可行为,不是变更原规划;同时,在一审过程中,已撤销了对6、7、8号楼《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但原来就6、7、8号楼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依据原来发的《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尽管《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撤销了,但6、7、8号楼已建好,证明原来分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正确的,不影响其效力,应予维持。

    由于该案影响大,并可能成立今后类似案件的判例。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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