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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男子伙同他人盗剪电缆被判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4-09-15 10:01:41


    本网讯(曹友喜)  淮南男子刘大永五年前因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假释期间不知悔改,伙同他人专门盗剪马路路灯的电缆。2014年9月12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刘大永的假释,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判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2012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刘大永伙同刘某某、杨某、赵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到涡阳县外环葛沟路,盗剪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约1100米,经鉴定,损失价值52250元。次日晚,四人再次驾车到涡阳县葛沟路准备盗剪电缆,因发现有巡逻车巡逻便放弃。

    2012年3月,刘大永伙同刘某某、杨某、赵某某、王某某驾车到蒙城县开发区东四环路北段,盗剪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2个档距(每档距长40米)。随后又驾车到蒙城县开发区政通路东段,盗剪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3、4个档距,因被发现后将剪断的电缆丢下后逃走。经鉴定,电缆被盗造成经济损失1472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大永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路,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酌情可予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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