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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结伙游戏室里刀砍“仇家”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09-18 10:53:32


    本网讯(黄美干 何珠国)  广西南丹一个16岁的少年为帮朋友报复“仇家”,就和朋友一起持刀冲进游戏室里砍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7月23日晚,韦小栋在南丹县城民行中路一动漫城内玩游戏时捡到游戏机钥匙,其欲打开游戏机盗取游戏币时,被工作人员姚某某发现。随后,姚某某将韦小栋带到办公室教训,并叫韦小栋交出游戏机钥匙。因韦小栋已将钥匙交给他人未能归还而被姚某某等人殴打,在该游戏城内玩游戏的李成见状便出面解劝,李成在劝解过程中也被姚某某殴打,韦小栋叫他人将钥匙归还后与李成及同在游戏城内玩游戏的被告人谢某一起离开游戏城。韦小栋和李成因被姚某某殴打而怀恨在心,说要找人伺机报复姚某某,谢某即表示同意。

    2012年7月25日0时许,韦小栋、李成叫来谢某、廖小南等人,谢某又叫来莫小志,一起商量如何教训姚某某,并准备好作案工具后戴头套、携带砍刀冲进该动漫城内,发现姚某某和郑某某正在大厅内的1台游戏机前玩游戏,李成先持刀朝姚某某背部砍了1刀,韦小栋等人也跟着持刀朝姚某某砍,致使郑某某也被砍。姚某某和郑某某被砍后,拿着旁边的凳子进行抵抗,在场的工作人员也持凳子帮姚某某抵抗,韦小栋、李成、莫小志、谢某等人被抵抗后便逃离现场。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姚某某的伤为轻伤,郑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谢某未直接动刀伤害他人,起次将要作用,是从犯;谢某作案时是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坦白,其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对谢某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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