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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王丰贤   发布时间:2014-09-19 14:25:27


    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在编排和内容上进行重大修改和完善,制定一系列的刑事制度和有效措施。其中的特色和亮点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案诉讼程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法上只有普通程序而无特别程序的空白,其中包含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年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相关规定。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对相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的不明确的内容,从一个审判实践者的角色作一些探讨,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和实践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刑事犯罪率逐年上升、并居高不下的现实环境下,公、检、法等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负担呈日益加重的趋势,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不但从制度上缓解犯罪率居高不下和诉讼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还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工作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适用的范围、救济途径,以及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是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犯罪的;

  二是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

  三是有悔罪表现的。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一是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二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异议处理程序的规定。

  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监督考察的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珍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5、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6、相关法律后果

  一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以上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积极作用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处罚要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罪犯确定了 “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结合这一未成年人刑事工作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随着我国犯罪低龄化呈现逐年递增是升的趋势,简单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或不起诉,都已经不可能有效抑制未成年人犯罪,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确立对未成年人乃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讲,不但具有教育的作用,更是具有感化、挽救的效果,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起着积极的作用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遏制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刑事诉讼法设置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考验期的监督考察后,对其所作出的不起诉的处理,目的在于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一个接受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教育、能够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机会。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因与里面的其他罪犯相互学习,破罐破摔,从而在从管教所出来以后又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老路。同时,国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使其能够有着与其未成年人相同的心态正常地参与到各项社会学习、生活和工作之中,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对社会的怨恨以及报复社会的心理,从而达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目的,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未成人违纪守法的积极性,增强父母的责任心。从众心理、英雄主义、做事不计后果、思想幼稚、法律知识淡薄是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活动的主观原因。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完全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对自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本不知道。为此,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定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工作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旨在通过吸取教训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未成年罪犯认识到其本人的错误,改过自新,增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此外,当下我国的就业压力极大,很多家长为了生计疲于奔命,忙于谋生,而家村的大多数年轻劳动力,均到发达、沿海地区务工,把孩子留在农村老家跟爷爷奶奶生活,形成了一大群的留守未成年人群体,对未成年疏于管教,这也是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这些家长在其孩子出事后,才觉悟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多么的不称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对父母有重要的警示、引导作用,有利于父母对子女的管理和教育。

  3、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大大缓解我国案多人少的现状。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的案件,到检察机关便结案,缓解了审判机关审案压力,因为案件没有进入审判环节,公诉机关也减少了起诉、出庭的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存在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设置,总的来说,内容相对比较完备,可操作性比较强,体现我国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人刑事案件工作方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司法解释中进行补充和完善。

  1、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规定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判处的法定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整体上来说比较少,具体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适用的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中,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只有两个罪名。从宣告刑来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其涉嫌贩卖少量毒品时,起刑点在3个月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之间,才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对于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中能达到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罪名也是十分的少,并且都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见罪名。而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两类罪名中,并没有规定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2. 规定的考验条件不达到教育挽救目的、可操作性差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应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总的来看,没能达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目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实施。具体表现在,首先,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并没有采取羁押措施,而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而在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后,其又未受到任何非刑罚处罚措施,会可能让其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缺乏必要认识,甚至会产生犯罪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错误认识,从而有可能放纵犯罪,使陷入再次犯罪的可能。其次,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由于法律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未成年人帮教机制,而且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此,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体进行矫治、教育,也显得极不现实。

  3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不完善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多少,如果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检察机关不予采纳,则被害人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和渠道进行救济没有明确规定。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象实施监督考察、考验期满后根据考察结果作出起诉与否决定的都是检察机关,结果后导致没有其他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的情况出现。无法实现检察机关决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四、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对策和建议

   1、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应进行扩大

   (1)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刑范围可以参照适用缓刑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适用缓刑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该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对于“宽”的适用,即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犯罪可适用宽松的政策。我国法律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不分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均可以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适用缓刑这一非监禁刑,那么,参照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样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比较一致,也能充分体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罪名,应包括刑法典规定的除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外的所有罪名。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两犯罪危害到的会是社会的全部群体或者很大一个群体,触犯这两类罪名的未成年人,即使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下刑期内的刑罚,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大,所以不应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触犯上述两类犯罪之外罪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条件,均应首先考虑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这样既有利于对其的教育、挽救,又有利于减少社会的对立面,构建社会和谐。

  2、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条件

  应该探索制定一整套完整、具有操作性的考验条件,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求提供担保,出具悔过书,定期向考察机关作思想汇报,定期参与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禁止出入特定场所,禁止脱离监护人的监护等,并以司法解释或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管没有在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接受改造,但依然能够在考察机关的监督考察下,重新回归社会,成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3、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设立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扩充,如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将有可能出现执法的随意性甚至起诉裁量权的滥用,为此,必要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行使监督机制。

  (1)建立不起诉决定前听证制度。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组织由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学校代表、社区代表、村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听证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由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阐述理由,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得起考验,发挥其应有的教育、感化作用。

  (2)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话语权和救济权。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在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中的权利,即规定“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但却没有对被害人的救济途径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对其进行充分保护无可厚非,但不能因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而忽略对被害人(他们之中有的可能也是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在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确保他们的话语权的同时,应该增加对被害人救济途径的设置,在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第二日起五日内,被害人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决定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建立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被害人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合法,可以提出异议,但被害人提出异议后,检察机关仍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总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作在制度设计、具体适用等方面还有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在框架内充实内容、条件,最终实现设置该程序的意义和初衷,让其真正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作者单位: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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