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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对未成年人的审理是否应公开
作者:陈梅   发布时间:2014-12-05 10:20:50


    【案情】

    被告人:谢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2014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平乐县二塘中学在校学生)因无钱上网,遂到本校高中部教学楼内伺机盗取学生手机。次日凌晨,被告人谢某趁无人之机,分别在二楼、三楼教室内盗取手机八部、移动电源五个、充电器二个、奶粉一罐、香肠一袋、五角面额的人民币七张等物品。被告人谢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保安尹某发现,尹某欲将其抓捕,其极力反抗,二人便互相扭打,在此过程中谢某持刀威胁尹某,后尹某与闻讯赶来的保某将其制服。报警后,公安机关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谢某身上收缴被盗的物品。

   【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 学校经常有小偷小摸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此案?

    案例分析:本案不能公开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按已下规则处理:14岁---16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胡某15岁,故不能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亦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政策,纠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这就是我国对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和政策。

   【管析】

    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了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这其中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民对他们同样抱有希望。

    其次,未成年人正处于在生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大等。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

    另外,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方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会起反作用。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应当贯穿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贯穿于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本案之所以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正是因为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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