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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县水利局原副局长朱毅受贿领刑10年
发布时间:2014-08-20 16:53:50


    本网讯(方小波)  广西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息化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朱毅,在时任灵山县水利局副局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近日,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的刑事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广西灵山县智博通水利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庞承远(另案处理)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对灵山县水利工程进行招投标。中标后,庞承远将水利工程转包给劳务队施工。

    在庞承远参与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时任灵山县水利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朱毅于2011年至2012年分三次共收受庞承远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

  根据被告人朱毅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钦州市钦北区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对其已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朱毅不服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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