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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持钢叉刺伤法院工作人员被判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2014-10-11 14:58:41


    本网讯(王耀苹 叶方恺)  随着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公民司法意识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不断健全,法律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障。而有人竟罔顾法律尊严,恶意挑衅司法权威。10月10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一审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闵亨军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永修法院白槎法庭受理原告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槎信用社诉张百全、闵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2014年7月7日15时40分许,该庭三名工作人员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到永修县建昌花园小区的亨利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闵亨军依法送达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永修法院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喝醉了酒的被告人闵亨军情绪十分激动,随手拿起其右手书柜边的近两米长的钢制鱼叉刺向三名工作人员,并造成两人受到轻微伤害。事件发生后,该院工作人员立即向院主要领导汇报情况,永修县法院即向县公安局报警。公安机关以闵亨军涉嫌妨碍公务立案进行侦查。7月11日下午,闵亨军投案自首,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闵亨军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身体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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