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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转运途中遗失 承运人被判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2 09:42:54


    本网讯(盛月辉 谌嵘嵘)  托运的货物在转运途中遗失,尽管只收了20元的运费,但承运人还是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支付了16535元的赔偿款。2014年10月17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南昌大众物流赔偿原告何琴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16535元,并由第一承运人谢生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0月22日,原告何琴将价值16535元的132件换季服装打包后,委托被告谢生的铜鼓顺达货运部运往杭州市的宁波古柏服饰有限公司。顺达的收货员接收货物后,填写了顺达货运部货物托运单并将客户联交给原告。双方约定的运费支付方式为全程提货方付款。同日,原告将退换服装的品种、数量、金额录入古柏公司的珂珀服装软件管理系统,提交并通过审核。次日,顺达货运部将货物运抵南昌,并以顺达的名义委托被告大众物流转运往杭州,也办理了托运手续。大众物流在将货物从南昌运往杭州途中遗失。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谢生赔偿损失16535元。本院受理后,根据被告谢生的申请,依法追加大众物流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昌生的顺达货运部在接收了原告托运的货物,约定了运费的支付方式,填写了货运单并将货运单交给了原告后,双方即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顺达中途将货物委托大众物流转运,大众物流接受顺达的委托后,三者之间又形成了联运合同关系。将货物如期完好地运至指定的收货人,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原告因托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而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谢生是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与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大众物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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