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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放火致他人受伤 男子一审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14-10-27 09:40:28


    本网讯(曾妍 胡晖 李丹)  10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永森放火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永森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被告人陈永森因生活、恋爱等事不如意和找工作受挫,且受201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影响,遂产生到湖南省长沙市实施纵火以报复社会的意图。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陈永森从浙江省杭州市乘K1373次列车于2014年7月10日8时26分至长沙。当日16时许在一超市购得“六神”花露水、绿茶等物品,并将3瓶花露水灌装于绿茶空塑料瓶内。2014年7月11日5时15分许,被告人陈永森携带装有上述物品的背包在长沙火车站登上开往长沙市汽车南站的1辆7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曹家坡路段时,被告人陈永森取出上述物品后将塑料瓶内花露水倾倒于车厢后点燃,随即将瓶内的花露水点燃并到处喷洒,乘坐该车的30余名乘客遂慌乱下车,致使黄婵玉、周永华在拥挤下车时摔伤、擦伤(均为轻微伤),该车驾驶员常建伟随即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案发后,被告人陈永森在明知其他乘客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并在公安干警赶至案发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森为泄私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永森案发后明知其他乘客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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