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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不付费遭扣车 “车主”诉还被判先付费
发布时间:2014-11-05 10:46:34
本网讯(雷春荣 习晨) 将车辆送去维修,不支付修理费,反而起诉修理厂要求返还车辆,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郑中心需向被告熊阳平先行支付修理费用48000元后,再由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否则,被告有权留置该车辆。 2014年1月,原告郑中心将其经营的推土机、压路机、后八轮欧曼自卸货车在被告熊阳平经营的修理厂维修,但一直没有对修理费进行结算。后原告离开其干活的工地不回,被告多次电话联系原告到其处进行结算并支付修理费,但原告不予理睬,于是被告就将原告交其修理欧曼自卸车予以扣押。原告认为被告扣押车辆不还给其造成了损失,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其损失100000元。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修理费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其经营的推土机、压路机、后八轮欧曼自卸货车在被告经营的修理厂进行维修,被告给原告修理好车辆后原告未付给被告修理费。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作为承揽人的被告按照定做人原告的要求完成了修理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定做人的原告应当给付报酬,而作为定做人的原告未给付修理费,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作为承揽合同债权人的被告,由于债务人原告不履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且享有留置权不需要事先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留置权的成立、内容、适用范围、效力法律上直接给予了明确规定,且留置权的效力归留置权人所有,包括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物的孽息收取权和优先受偿权。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0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给原告修理车辆,并把修理好车辆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应及时给付修理费,而原告一直没有给付修理费,作为债权人的被告有权要求原告给付修理费,被告要求给付修理费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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