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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们聚餐饮酒 一人醉驾死亡四人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06 09:45:46


    本网讯(曹友喜 丁梅)  “推杯换盏添喜庆,酒后驾车徒伤悲”,然而这几个村医推杯换盏把酒言欢,竟把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抛之脑后,造成一人醉驾死亡的悲剧。2014年11月3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纠纷案,鉴于四被告存在过错,判处被告梁冠军、刘山、张散文、李燕山赔偿死者李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2591元。(梁冠军承担21037元,刘山、张散文、李燕山各承担10518元)

    经审理查明:死者李某与四被告系蒙城县三义镇三个不同村卫生室的医务工作者,平时来往频繁,关系密切。9月10日下午,五人共同前往篱笆镇郭集街上吃饭,席间共饮两斤白酒,啤酒数瓶。此时,李某已经达到醉酒状态。晚上九点,五人乘车返回,途径卫生室处,李某下车驾驶停放此处的摩托车,未戴头盔,众人未予劝阻。在回家的途中,李某撞上路边电线杆上,大量失血身亡。当晚十一点左右,李某被家人发现,后经交警部门对李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3.3mg/100ml。

    法院认为,饮酒过量会导致判断、控制能力显著下降,死者李某及四被告均系医务工作者应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损害。李某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摩托车并未戴头盔,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在李某醉酒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劝阻其驾驶机动车辆,对于李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中被告梁冠军作为组织者应承担较大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将死者李某及被告梁冠军、刘山、张散文、李燕山对于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百分比分别确定为70%、10%、5%、5%、5%。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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