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江晓春)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购房者以后合同义务对抗先合同义务拒不支付余款房屋买卖纠纷案,判决被告无条件支付全部余款。
2011年6月1日,原告金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和被告吴锦签订了购买财富广场11栋四单元商品房的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18万元。原告要在2011年8月1日前交房,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吴锦当即支付了房款40000万元,并约定余款2011年底付清。同年10月份左右,原告置业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被告,而余下的房款81800元被告未支付。由于被告未将余下的房款付清,原告置业公司将被告的房产证扣押。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未办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房屋钥匙,应当视为交付了房屋,也给被告办理了房产证。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余下的房款,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问题,根据购房合同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应认定交付房款为被告的先合同义务,办理相关证件为原告的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被告以此抗辩不予以支持。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