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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
作者:王会娟   发布时间:2014-11-13 15:29:05


    一、送达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 “送达难”成为继“执行难”之后基层人民法院亟须破解又一个难题。以根河市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度至2013年度全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分别为550件、486件、555件。这其中就有很多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额较大的个案。面对这一新的形势,我院安排专人积极地完成了送达任务,诉讼文书大多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配合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为接下来的庭审等相关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从整体上来看,随着人员流动性增强,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或下落不明等现象日益突出,送达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二、送达难的表现形式

    (一)直接送达难度加大

  直接送达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人口流动性增强,无法确定被告准确住址。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法院获知被告现暂住外地,但无法确定被告的详细地址。拨打被告电话,其口头同意自己或叫人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但过了几天后根本没人来领取或者委托别人来领取后被告不出庭,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二是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或者躲避送达。实践中,部分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出于逃避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动机,拒不签收或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进程。也有个别受送达人法律认识错误,不信任法院,认为自己签收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就等于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不配合送达。

    (二)邮寄送达效果不佳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关于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采用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效果还是不尽如人意。一是邮局工作人员并未直接将法律文书投递到当事人手中。二是开庭前法院无法拿到法院专递的回执。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法院没有回执,那么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就无法确定。三是法院专递的签收人不规范。特别是代收的情况,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没有注明,法院无法确定法律文书的收悉情况。

    (三)委托送达协助不力

  我国目前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制度不够完善,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原则性规定了“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实践中,由于对于受委托送达的法院没有规定明确的送达时限,送达要求及其无正当理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委托送达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 

    (四)公告送达条件和程序严格适用受限。

    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问题。对于公告送达必须由派出所和居委会出具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但一些当事人就是抓住了这一点,躲避送达,拖延诉讼,使法院在送达的过程中既没有办法直接送达,又不能公告送达。

    三、送达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不健全。

    虽然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送达问题已经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已经困扰着法院的送达工作,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送达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法院送达工作。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体制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之列。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其次,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意配合的,法院无能为力。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根本不愿意来,所以留置送达很难操作,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再次,邮寄送达过程中,对于邮局对于法院的特快专递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例如邮局工作人员在送达的过程中没有将邮件真正送到案件当事人的手中,在代收的情况下没有注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在送达之后没有及时的将送达回执邮寄回法院,对于上述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没有明确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的送达时限、送达要求、送达责任缺乏明确和具体的强制性规范,容易使受委托法院产生份外之事的误区。再加上每个基层法院自身的工作都很忙碌,更加使受委托办理的“份外”事件拖延迟误,效果不佳。      

    (二)基层法院的送达资源配置不能满足实际的送达需求。

    根据现行规定,送达工作主要由法院负责,造成在个案中法院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投入很大。再加上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基层法院在经费和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让送达工作更捉襟见肘。另外,案件在上诉之后,二审程序的相关送达工作仍一律由一审法院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基层法院的送达难度,浪费了诉讼资源,增加了社会成本。

    (三)法律宣传工作不力,也是产生送达难的重要原因。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一些民众民主法治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一些思想上的认识误区,比如,有人就认为,我一签收这些文书,就等于自己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

    四、解决送达难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有关送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破解法院送达难问题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首先,应该从法律制度建设层面规定更加灵活务实的送达方式、程序。一是对于电话通知被告且被告叫家人或朋友领取了法律文书的情形,建议如果打电话时有录音并且送达时做了接待笔录就应视为已经合法直接送达。二是法院工作人员到了被告住所,但被告及其同住成年家属都不在时,把文书送达给被告近亲属且该近亲属离被告住所很近的情形下,建议相关法律规定该近亲属有转交的义务,也应视为已经合法直接送达。三是对于被告来法院看完相关材料,拒绝签字就扬长而去的情形,应该视已经合法直接送达。四是对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建议将这种情况纳入可以公告送达的范围。五是对于在直接送达的过程中如果只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事人拒收以及有在场人但在场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现场情况,此情形也应视为合法送达。其次,制定详细的法院特快专递投递规定,加大对于邮局不规范投递行为的处罚力度,让其知道法院专递的特殊性和对投递的严格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邮寄送达的质量,才能达到法院特快专递预期的送达效果。最后,详细规定受委托法院的送达时限及不作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应当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受委托法院的送达期限。对于不能送达的情形,应该书面写明送达情况及未能成功送达的理由,并加盖受委托送达法院的公章。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作为的情形应该依法给予相关法院及相应的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二)充分重视送达配置。应对送达工作要给与足够的重视,为解决“送达难”提供物质保障和人才支持。从物质装备、经费上向送达专项工作予以倾斜;充实法院送达工作队伍,加强送达队伍建设,尽快建设形成一支工作能力强、专业技术过硬的工作队伍,确保法院送达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大力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公民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限的,我们要做好法院的送达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法院网站、法院微博、普法宣传活动等形式,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法律素养,为解决法院送达难问题打好坚实的群众基础。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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