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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村干部犯罪案件特点和原因及对策建议
作者:田源 张新景   发布时间:2014-11-27 13:35:45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与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干部犯罪案件也呈现增长趋势,暴露出基层组织在组织机制、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2007年至2013年,曹县法院共受理农村干部犯罪案件103件,涉案人员201人。村干部犯罪尽管发生在基层,但其危害却不可小视,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危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一、村干部犯罪案件特点

    一是以经济犯罪为主,罪名趋向多元化。审结的村干部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63件,挪用公款11件,受贿29件,职务犯罪的特点明显,且以经济犯罪案件为主。

    二是结伙犯罪特征明显,串案窝案较多。出于利益均沾的想法,很多案件村干部经商议后共同作案。在国家农村粮食补助、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中,多名村干部共同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偿费,或贪污征地补偿款,收受贿赂或好处费。在判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贪污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占90%以上。

    三是作案手段简单原始,处理问题方式粗暴。农村社会生活相对封闭,管理民主化、公开化程度不高,村集体财务制度混乱,权力往往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加之村干部法律意识、个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往往采取较为简单直接的手段作案。有的无视法纪和村规民约,白条收支、虚报冒领,对集体财产随意处置;有的随意打击报复有不同意见的群众,酒后无德或思想淫乱等。

    四是犯罪情节普遍较轻,刑罚以缓刑为主。案件犯罪数额一般在1万元以内,仅有少数案件超过十万元。量刑基本在十年以下,无重型,且刑罚适用以缓刑为主。

    二、村干部犯罪案件多发原因

    一是综合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淡薄。一些农村干部政治思想素质不过硬,文化素质偏低,平时对国家政策法律学习不够,导致缺乏最起码的党性修养,人生观扭曲,心理容易失衡,且工作中我行我素、目无法纪;有的村干部甚至存在“土霸王”的不良习气,难以依法办事。判处的201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的占70.6%

    二是基层组织涣散,疏于监督管理。村干部特别是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掌管集体组织的人、财、物等实权,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但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不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甚至形同虚设,造成部分村干部利用制度漏洞攫取非法利益。少数乡镇政府片面强调农村稳定,对一些社会不法分子担任村干部持放任态度。

    三是经济待遇偏低,经济利益诱惑加大。村干部除了必要的工资以外,再无其他经济收入,加之工作压力较大,医疗保险、养老保障滞后,村干部后顾之忧难以消除。特别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高效推进,在其中隐藏的经济利益,给村干部违法犯罪形成极大诱惑。

    四是一些农村家族意识强烈,助长了歪风邪气。一些家族聚居特征较强的农村,村民在选举过程中“派系”明显,选出的村干部家族势力一般都较大,故而对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的本族村民不愿管,而有的村民敢怒不敢言。

    三、预防村干部犯罪的建议

    一是把好村干部选任关。加强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建设,对村干部选拔渠道、选拔方式、后备干部选定、教育培养、补贴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不断规范完善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切实保障村民民主选举,杜绝贿选买官之风,克服“家族村官”现象发生,使那些有经济管理头脑、德才兼备的村民走上村干部岗位。

    二是增强村干部免疫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村干部政策理论水平,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采取集中培训、典型案例和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提升村干部的法治意识,避免村干部因不懂法而误入犯罪雷区。

    三是适当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将村干部的年收入与全村年收入挂钩,逐步改善和提高村干部待遇;可以考虑每年拿出一定指标从村干部中招录事业编制或公务员,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大力推进村务民主和村务公开。健全保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对村民特别关注的收支往来要采用专项公开,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建设项目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加大村干部职务犯罪惩处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依法惩处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加大村干部职务犯罪成本,警示那些行走在权力风险边缘的村干部。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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