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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家中被盗为由拖欠物业费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17 10:04:34
业主以家中被盗为由拖欠物业费被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赵楚涵系被告所服务小区的业主,自2011年1月1日开始,被告以家中被盗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至今。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相关规定,被告除需补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外,原告还有权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的标准缴纳违约滞纳金。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8328元及违约金8328.83元,共计26656.8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来源:
惠济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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