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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用房无经营许可资质 租户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4-11-17 11:33:35


餐饮用房无经营许可资质 租户要求解除合同


    原、被告于2014年4月12日签订餐饮用房使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履约保证金1万元,并支付5000元进场费,后原告发现被告无任何经营许可资质,属于违法违规经营,其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返还原告15000元。



来源: 鼓楼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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