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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分文未得 获刑六个月罚两千
发布时间:2014-11-17 12:05:13


    本网讯(通讯员 贺力平)  “瘾君子”陈俊糅因无钱购买毒品竟入室盗窃,正在实施过程中就被房屋主人发现,分文未获,但照样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1月17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一审对陈俊糅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陈俊糅是名副其实的“瘾君子”,于2009年9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1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今年5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可以说,近几年都是在强制隔离戒毒,但都没有成功戒掉毒瘾,还是照吸不误。

    陈俊糅没有正当职业,毒资来源就成了问题,在向亲戚朋友借钱无果后,陈俊糅决定铤而走险,采取盗窃的方式获取毒资。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俊糅从其家中步行至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社区东风居委会的谢金莲家门口时,在发现谢金莲家里没人后,决定实施入室盗窃,陈俊糅从谢金莲家旁边的铁路道口的一堆放杂物处拾起一根长约40厘米左右的废旧起子,想用起子撬开门未果,便一脚将木门踢开,进入谢金莲家中翻找财物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25元及银手镯一个,小孩银手镯一对,银圈一个,硬壳蓝芙蓉王一包。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228元。陈俊糅在盗得财物正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恰好赶回家中的谢金莲发现,谢金莲大喊“抓贼”,周围群众当场合力将陈俊糅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俊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陈俊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过程中亦能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居民住宅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规定盗窃罪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五种方式。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不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哪怕分文未得,也要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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