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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不满公司待遇合谋盗窃顾客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17 14:13:13


    本网讯(付建国  宋洋)  为表示对工资待遇的不满,便以盗窃的方式来表达,结果合伙行窃,便双双落网。2014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用盗窃方式来表达对工资不满的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均判处被告人唐忠、纪文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冻结、扣押款物责令退赔被害人。

    被告人唐忠、纪文、赵峰三人原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潭温泉会所聘用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三人成为了好友。由于工资不高,三人时常对经不满。为了对抗会所老板,2013年3月,被告人唐某和纪文便合谋盗窃会所的“经理万能卡”,即通过该卡能打开男宾更衣室的所有柜门,并决定对顾客行窃,以达到让顾客不再来此会所的目的。

    盗窃该卡后,为不让老板起怀疑,三人保持了克制,并没有当即实施盗窃,从而让老板产生放松心理态度,让其产生万能卡系自己弄丢的,但丢了也没事的想法。

    2013年8月16日,三人在会馆内,趁无人之机,进行合谋,由被告人唐忠、赵峰放风,被告人纪文利用“经理万能卡”打开被害人刘某的更衣室柜门,盗窃现金2100元,并进行当即分赃。第一次盗窃成功后,见被害人没有报警,便于同年12月20日,利用被告人赵峰休息之际,被告人唐忠、纪文两人作案,趁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唐忠放风,被告人纪文利用该“经理卡”打开被害人王某的更衣室柜门,盗窃被害人王某现金114800元。这次盗窃,因被害人出于种种考虑也没有当即报警。

    偿到了甜头的二被告人,便没有收手,又于2014年3月22日,联合被告人赵峰趁无人之机,利用同样的手段分别打开了被害人任某、王某的更衣室柜门,盗窃二被害人现金共计2800元。二被害人发现钱少后,当即拨打110报警而案发。

    案发后,公安局冻结了被告人唐忠赃款人民币37605.01元,扣押被告人唐忠利用赃款所购买的项链一条、电脑一台;已冻结被告人纪文赃款人民币49298.19元,扣押纪文利用赃款所购买电脑一台。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忠、纪文、赵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且分工明确,均参与分赃,故本案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唐忠、纪文、赵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文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纪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忠、赵峰,应属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抓获纪文时已掌握被告人唐忠、赵峰的具体位置,在将被告人纪文抓获后,在其身上扣押了唐忠住处的钥匙,用该钥匙打开唐忠住所门锁,将被告人唐忠、赵峰抓获,故被告人纪文并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不构成立功,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具体犯罪情节,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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