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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为“发财梦”非法制售假发票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11-18 10:37:25


    本网讯(李九宾 刘泽方)  发票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它既是消费凭证,更是国家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随意印刷、兜售发票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可偏偏有人要铤而走险,最终自食苦果。11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五名被告人陈铁阳、孙鹏超、孙飞龙、陈建立、范明科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铁阳、孙鹏超、孙飞龙、陈建立、范明科都是20多岁年轻力壮的小伙子。陈铁阳初中毕业后就进入社会打拼,2006年开始在深圳做航空售票代理。因为赔了钱,2013年初他来到了新乡,在无所事事期间突然想起了自己曾经在网上购买过假发票一事,眼前一亮,认为自己要是能制造、出售假发票,肯定能赚大钱。于是,他找来朋友孙鹏超帮忙,继而,孙飞龙、陈建立、范明科也怀揣“发财梦”加入到这个“团队”中。五个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自2013年3月-5月份,生产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614761份,通过网络销售、快递送达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的有42271份,非法获利251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铁阳、孙鹏超、孙飞龙、陈建立、范明科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铁阳、孙鹏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飞龙、陈建立、范明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陈铁阳、孙鹏超、孙飞龙、陈建立、范明科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鹏超属于初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孙飞龙、范明科均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等情节,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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