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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64亩林地采矿 俩采石场主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10-14 09:44:42


    本网讯(漆常青 雷娟)  两位采石场场主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即毁林采矿,不但没有赚到钱,而且还领来刑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闵元谷和杨传猛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刘先生将靖安县仁首镇莲塘村舒家组采石场的采矿权转让给被告人闵元谷、杨传猛,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11月,该采石场在工商部门办理了闵元谷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仁首镇莲塘采石场。

    因开采范围影响该县旅游产业的发展,莲塘采石场一直未能动工开采。为此,莲塘采石场要求变更矿区作业范围,并于2012年3月选中仁首镇莲塘村张家组的“陈家垅”、“横家头”山场,并与张家组村民谈好租用山场意向,但因租金未付清,合同一直未签订。选中山场后,莲塘采石场向仁首镇政府、靖安县旅游局、靖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变更矿区作业范围的要求,并得到了同意的批复。然后,仁首镇政府向靖安县人民政府上报莲塘采石场要求变更矿区作业范围的报告,但尚未批复。

    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被告人闵元谷、杨传猛雇请工人、购买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在张家组“陈家垅”、“横家头”山场上进行了平整场地、安装采石设备、修路、剥取表土探矿等施工作业,致使林地被非法占用并毁坏。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4.4亩。

    另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杨传猛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在安义县城抓获。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闵元谷向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后两被告人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闵元谷、杨传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64.4亩,实施采石等行为,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闵元谷、杨传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闵元谷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林地资源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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