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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诚信之美插上法治的双翼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惩治虚假诉讼”精神有感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贤兴   发布时间:2014-11-19 14:27:40


    当市场经济异化为“眼球经济”时,诚信缺失不再是局部的个体行为。随着失信行为的蔓延,社会道德渐渐堕落到“贫困线”以下。更有甚者,个体的失信侵入严肃的司法领域,正当的法律程序竟沦为不法利益之“工具”。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为害之甚,无以复加;不下猛药,无以治之。

    司法不能坐视虚假诉讼盛行。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奔走呼吁,尝试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治理。党的十八大指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是阻碍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尤令人欣喜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把虚假诉讼防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中央的决定,表明了惩治虚假诉讼的国家意志。惩治虚假诉讼,不再是个别人、个别法院的心血来潮,而是整个国家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秩序的普遍共识。惩治虚假诉讼,不是采用运动式的、全民参与式的人治模式,而是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长久地维系社会基本的诚实信用。可以预期,在全国法院系统防治、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活动将为时不远。

    中央的决定,预示着惩治虚假诉讼的整体布局。目前,并没有惩治虚假诉讼的专项法律。最高法院曾在一些通知和文件中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注重虚假诉讼的防范,但由于这些文件比较分散或专注于某一领域,其影响力和执行力具有局限性,未能在全国法院系统形成一体执行的效力。在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最高法院势必对原有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系统的防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统一指导全国各地反虚假诉讼工作。

    中央的决定,规划了惩治虚假诉讼的基本方法。这个基本方法,就是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方面,司法高举达摩克利斯之剑护佑诚信美德,以现代法治体现诚信理念、强化司法对诚信建设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继承发扬中华民族诚信美德,以传统文明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滋养作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

    良法,必然弘扬诚信美德。善治,必然规制虚假诉讼。法律和道德不是彼此孤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尽管法律不深入道德的“腹地”,不对普通民众科以较高的道德义务,但维护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惩罚严重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却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传统的“德主刑辅”和“明刑弼教”等思想,都揭示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密切关系。

    如何有效惩治虚假诉讼,是理论界和实务届比较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明了惩治虚假诉讼的有效路径,这就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在这条路径上推进虚假诉讼防治,我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以宣传教育为基础,养成个人诚信品格。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司法者、诉讼参与人以及一般群众的诚信意识,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方式。《说文解字》云:诚,信也。《白虎通•性情》云: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增广贤文》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些中华民族的诚信传统,应当成为宣传教育的民族基因和精神宝库。宣传教育,应以法官诚信为重点,认真执行中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要环节和重大事项的监督;以褒奖诚信好人为基础,加大对道德模范的奖励力度,健全常态化奖励机制,培育全民道德情怀。

    以行为规范为重点,推进司法诚信建设。各级法院要在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关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深入防治虚假诉讼。在立案阶段,全面审查当事人身份、关系和关联诉讼案件等情况;在审理阶段,督促当事人到庭,通知关系人参与诉讼,增加嫌疑当事人举证责任,加大职权调查力度,对不合常理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执行阶段,严格审查执行依据,防止虚假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公证文书进入执行程序。设置必要的启动程序与流程,对确认属实的虚假诉讼案件,依法予以限制、纠错与惩治,维护司法诚信与秩序。对于虚假诉讼出谋划策或有意识放行的司法者,应该严格问责。积极争取党委支持,构建由政法委牵头协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分工负责的政法系统防治虚假诉讼联合机制。

    以利益调整为抓手,拓展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故意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除了现有对虚假诉讼以手段行为论罪处罚外,应适时启动虚假诉讼以目的行为入罪处罚的刑法修改程序,用刑法手段予以规制。加大与人民银行系统力度,将当事人虚假诉讼及受处罚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加大其违法成本。个别律师违反执业纪律制造虚假诉讼、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最高法院可会商司法部共同制定惩治参与虚假诉讼法律工作者的规定,严肃查处该类行为。

    诚信文明需要法治呵护,法治运行不离诚信内核。当诚信之美插上法治的双翼,根植于传统文化基础上的中华文明将会重焕光芒。法治中国梦实现时,亦是诚信之花盛开期。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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