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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听管教屡次行窃走上犯罪不归路
发布时间:2014-11-20 14:01:35


    本网讯(黄卓鑫 刘卉)  一个不听管教,放任自流的花季少年,在两次因盗窃网吧电脑配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当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被释放后,面对给予的改过机会不去珍惜,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去重复错误,走上犯罪不归路,最后只能身陷牢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3年8月21日3时许,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西街“紫色风网吧”99号机上网的被告人陆朝阳趁网吧网管不注意,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十字型螺丝刀将网吧内10台电脑共价值人民币4 900元的AMD牌740型CPU(即中央处理器)和黑金刚牌4G/1600型内存条盗走。后陆某将盗得的上述电脑配件以人民币2 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另案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脑配件收缴并发还失主姚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陆某的父母文化较低,均以务农为生,育有子女五人,陆某排行老二,上有一个姐姐已外出打工,下有两个妹妹及一个弟弟尚在读书,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陆某在校成绩差,初二辍学后曾到技校学过一学期汽车修理,但未能坚持,失学后不愿意工作,也不听家人管教,常不归家,在外常偷窃,曾两次因盗窃网吧电脑配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当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被释放,陆某未因此吸取教训,又重操旧业,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陆某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陆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及陆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陆某的成长经历,港北法院认为,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好逸恶劳,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陆某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综上,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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