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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午夜撬围墙偷他人5头种牛 俩窃贼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8 14:50:14


    本网讯(黄卓鑫 周小杨)  三名无业人员经过共同密谋,趁午夜无人之际,使用工具撬开养殖场的围墙,共同盗走5头种牛并销赃得款4万余元,事后在家属的劝说下,一名被告人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少勇、陈小明退赔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六千元。

    2013年4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张少勇、陈小明和何作前(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车到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崔某经营的“华顺粮种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趁崔某等人熟睡之机,由被告人陈小明开车在该养殖场附近放风接应,被告人张少勇和何作前用自带的工具撬开养殖场的围墙后,将养殖场内的5头黄牛(价值人民币46 0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小明、张少勇驾车将上述盗得的5头黄牛拉至广东韶关销赃得款人民币40 500元,赃款平分。

    2013年6月8日,被告人陈小明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少勇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崔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6 000元。被害人崔某对被告人张少勇、陈小明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少勇、陈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少勇、陈小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张少勇与陈小明共同密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小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少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少勇、陈小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二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二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二人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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