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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未遂 领刑3年罚款2000
发布时间:2014-11-24 11:25:36


    本网讯(熊保明)  11月24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王绍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绍清在西林县八达镇老菜市路口,和被害人黄某谈好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让黄某用三轮摩托车送其到西林县八达镇花贡村。当黄某驾驶摩托车送被告人王绍清行至花贡村活性炭厂附近的弯道时,被告人王绍清拿出事先准备的砖头击打被害人黄某的头部实施抢劫,遭到黄某的反抗,抢劫未得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属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王绍清家属与被害人黄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王绍清家属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绍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确已触犯到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王绍清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且被告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被告人王绍清抢劫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绍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亦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王绍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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