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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醉被人抢劫 账户密码记卡背面损失大
发布时间:2014-11-24 15:32:21


    本网讯(陈忠强)  11月24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如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罗城县天河镇白任村的韦如健,曾因盗窃,2008年9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元月7日刑满释放。

    无所事事的韦如健,整日混迹于宜州市的街头巷尾。2013年3月18日晚上,韦如健在宜州市庆远镇配件厂附近见一酒醉睡在路边的男子被一青年“当猪”(“当猪”系宜州当地土话,被人抢劫、偷窃之意),青年男子将人民币1200元钱拿走后将钱包丢弃旁边。

    韦如健捡起钱包后发现包内有三张银行卡、社保卡、加油卡等物品,在加油卡的背部有铅笔写的数字“630423”,其猜想可能是密码。韦如健于19日凌晨,用一张建行卡在庆远镇城中市场附近的取款机将银行卡插进取款机里输入密码,后显示密码正确,其取款20000元人民币。凌晨5时,其采用相同的手段用两张银行卡在庆远镇城城区取款机分别取款10000元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第二天,韦如健到金城江区继续使用该三张银行卡时,因银行卡已挂失无法使用,遂将银行卡丢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如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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