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关于如何开展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
作者:曹军   发布时间:2014-11-25 14:19:33


    审判管理就是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本文就黎平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提出几点认识。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黎平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于2014年4月成立,目前与研究室、外委办、技术室合署办公,工作人员有3名。审判管理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司法统计、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上网、案件信息录入的检查、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网络管理等工作。

    二、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后,根据法院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运行。一是每月按时、准确的向中院报送司法统计报表,每季度进行司法统计分析,以便上级法院掌握各项审判数据。二是每月对全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检查,主要看是否按规范化要求制作,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错、漏字现象;是否能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说理是否充分,是否具有逻辑性、针对性等内容。每季度开展一次裁判文书评比,并向全院进行通报。三是每季度抽查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卷宗,主要看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笔录、证据清单、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填、错填的项目;文书材料装订的顺序是否规范并符合要求;卷宗是否及时归档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向业务庭室和承办人通报,请承办人予以补正;四是负责生效裁判文书上网,该项工作的开展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责任心和能力。

    另外审管办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即对案件的审限进行实时动态监督。2014年初,黎平法院向社会首推承诺办案期限机制,将各类案件审结期限缩短至法定审限的三分之二,极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审管办区分临近承诺期限、法定审限分别向承办庭及时发出催办、督办通知书,提醒、督促其尽快结案。一年来,全院在承诺期限内结案率达90%以上,无超审限案件,确保了案件的良性循环。同时,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工作,经过严格的案件评查和通报,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从而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水平,稳定提高了案件质量。 

    三、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人少事杂。审判管理工作涉及到案件审理的方方面面,因审管办系刚成立的机构,人员配备还不完全,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往往出现顾头难顾尾的情形,导致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管理的工作职能,细致地开展工作。

    (二)审判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作为管理人员只有不断学习,熟练掌握程序法和实体法,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才能在管理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监督、管理才更有力。

    (三)审判管理的权威性不高。其表现为审判管理意识在基层法官的头脑中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些法官缺乏时间观念,办事随意性大,不重视审判程序和卷宗材料的完善等,这些足以说明我们的许多审判人员缺乏管理训练,没有树立管理的权威意识。

    (四)审判管理工作还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各业务庭室和部门的关系。审判管理工作涉及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管理的目的是促进审判,审判是管理的终级目标,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审判管理工作离不开各业务庭室和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审判管理中,由于部分业务庭室和审判人员,对管理工作不够熟悉和了解,往往造成管理工作难以开展,也影响了管理工作的效率。

    剖析以上几个方面产生的原因:一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受制于地方机构编制约束。目前,法院对审判管理权的调整与分配,必然会带来法院内部各部门的职能转变。由于人员不足、职能交叉,法院只好将审判管理工作分解到个别部门来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判管理的作用;二是对审判管理还缺乏理论认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判管理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其追求的司法管理模式与过去的司政合一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实践中具体如何开展审判管理,在认识上缺乏理论的指导,管理上自然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三是法院现有条件还满足不了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目前,法院受当地经济制约,办公办案条件一般,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审判管理工作之中。

    四、对如何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审判管理工作目前还是新生事物,此项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但如果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审判管理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案件评查的程度,那么远远不能适应今后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案件质量评查只是审判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职能,审判流程管理、绩效综合考评、司法统计、考核、审委会会务等职能也是审判管理的范畴。只有对审判管理工作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才能有效的开展好工作,并逐渐得到法官的充分重视。  

    (二)不断提高法官的心理素质及业务素质。一旦将绩效综合考评、考核内入审判管理的范畴,势必会改变现有的工作、管理模式,不少法官会因不适应而感到不知所措。法官不但应牢固掌握法律知识,还应掌握更多的技能,如计算机操作技能,熟练地使用电脑,知道各个程序中应当输入什么信息。通过不断地学习,会减少工作中产生的不适应感,增强自信心,确保在审判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都能情绪稳定,接受考评,正常发挥。 

    (三)加大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后勤保障力度。要保证审判管理扎实有效地落实到实处,必须做到资金保障到位、设备配置到位、人员培训到位。因此,建议上级法院要在指导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帮助基层法院排忧解难,解决基层法院在落实审判管理工作中所遇到实际困难 ,以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水平。

    (四)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考核工作只有做到准确、公平、公正才能达到激励的功效。当前,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广泛作用,考核工作要逐步向网上考核发展,一些考核的数据能用电脑统计的尽量用电脑设计,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客观性,各类考核信息的传递、发布也尽量通过内网传递,以提高考核效率,降低考核成本,并防止被考核者弄虚作假。同时,要严格兑现考核结果,避免考核工作在实践中流于形式。要充分发挥考核激励机制在队伍管理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全院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笔者认为,法院的审判管理活动,应是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的体检过程,通过它的运行,以公开化、透明化的信息手段,运用审判数据,发现审判管理过程中“看不见”、“摸不着”、“管不到”却又现实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发布,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以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质效。

    (作者单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