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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债主“驴打滚”放贷 非法诉求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28 11:35:31
本网讯(陈凤 陈国平) 民间借贷市场活跃,一些资金持有者为贪图高利,在明知债务人还款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冒险放款。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借贷案件:刘女士夫妇为图高利,多次向债务人彭世爱放贷,并将债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杨磊。因刘女士夫妇采用“驴打滚”的放贷方式,其53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仅依法支持其中的127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2年6月,刘女士与被告彭世爱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彭世爱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刘女士借款,并约定了超出法律规定的过高利息。期间,被告向刘女士偿还过7000元利息。2004年9月17日,经刘女士与被告核算本息后,被告共欠刘女士本息共计225800元。2010年9月1日,刘女士又借给被告现金1.7万元,但被告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2011年8月17日,刘女士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确认上述225800元借款。2014年4月3日,刘女士计算上述两笔借款的本息共计776760元,在放弃部分款项后,刘女士自愿将该笔借款债权转让给儿子杨磊,并要求被告出具了一张530000元的欠条给杨磊。之后,杨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辩称没有借杨磊的钱,杨磊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并对借款的本金数额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关于原告主体问题,本案中刘女士自愿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且要求被告出具的借条明确写明债权人为原告,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该债权转让生效,被告欠刘女士的债务已转至原告名下,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原告为适格的主体,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所欠债务。2、关于借款本金问题:因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法院根据借条及双方的陈述,依法核定其中12700元为合法、有据借款。 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3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法院仅支持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7000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杨磊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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