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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非法携带枪支被判刑2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4-11-28 17:07:41


    本网讯(姚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邹子民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2014年7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邹子民驾驶小车行至丰城市人民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在其车后备箱内发现短枪二支、转轮散弹枪一支、散弹八发、手枪子弹五发、自制改装子弹七十六发、改装长子弹二发。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转轮散弹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12号制式猎枪弹,具备致伤力的枪支。二支短枪,因无法找到与之匹配的猎枪弹,故无法正常检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子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在小车上存放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关于涉案查获的另二支短枪,因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属法定意义上的枪支,故法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邹子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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