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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张老四涉黑案一审宣判 17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02 10:11:31


    本网讯  11月24日,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对张老四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老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以相应的罪名被判处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张老四当上满城县南陵山村委会负责人,之后通过打压竞选对手、威胁、恐吓村民等不法手段当上南陵山村村委会主任及党支部书记,实际掌控了南陵山村两委班子,被告人张艳中、张莹、张许东、郄文杰、张立新、蒋会占、张金格等人或想在村里任职、或想跟着张老四挣钱、或想跟张老四混吃喝、耍威风,逐渐聚拢到张老四手下,或为张老四出谋划策,或充当打手,逐步形成了以张老四为组织、领导者,以张艳中、张莹、张许东、郄文杰为积极参加者,以张立新、蒋会占、张金格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老四利用手中权力,肆意贪污国家财产、侵占、挥霍南陵山村集体财产,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犯罪活动,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在南陵山村一带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张老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艳中、张莹、张许东、郄文杰、张立新、蒋会占、张金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张老四等17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除积极实施有组织犯罪外,部分被告人还单独实施了多次严重刑事犯罪。该组织存在的几年时间里,发展犯罪成员多,违法犯罪次数多,暴力程度强,后果特别严重,给案发地的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鉴于上述各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其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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