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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男带祖母看戏却喝酒 归途中造成1死2伤
发布时间:2014-12-08 14:22:58


    本网讯(司佳雷)  2014年12月8日,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东(化名)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陈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发当晚,长武县洪家镇凤口村过节在唱戏,被告人陈东的祖母喜欢听戏,陈东便骑摩托车将祖母带至戏场听戏,自己又去和几个朋友吃饭闲谝,期间解释说等戏唱完了要骑摩托车带祖母回家,因此不能喝酒,但最终架不住朋友们的“热情招呼”还是喝了酒,结果导致悲剧发生,不但造成被害人鱼某当场死亡,陈东本人和其祖母也均受伤住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23时40分,被告人陈东酒后驾驶无牌125型大江牌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武县洪家镇凤口段,与前方同方向靠路南行走的行人鱼某相撞,造成行人鱼某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员陈东及乘员徐某(系被告人祖母)不同程度受伤、大江牌两轮摩托车受损。后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告人陈东系酒后驾驶,长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东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东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东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夜间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车速,致己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及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东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出院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无犯罪前科,又系过失犯罪,故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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