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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合伙多次抢劫伤人 三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12 15:09:36


    本网讯(雷娜 刘伟胜)  三个未成年人在城市繁华中心区及校园周边短时间内多次实施抢劫,均为先伤害被害人再实施抢劫,甚至先用刀从后面将被害人捅成重伤,对处于案发地的校园周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12月12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昆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蒋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蒋小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0月29日21分许,被告人蒋昆提议抢劫后,被告人蒋强、蒋小辉当即同意。次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蒋昆、蒋强各持一把卡刀伙同被告人蒋小辉在桂林市秀峰区滨江北路人行道上,见被害人唐某(聋哑人)步行由解放桥往伏波山方向经过,三被告人即尾随被害人唐某,当步行至滨江路乳泉井专卖店对面人行道附近时,被告人蒋昆将被害人唐某踢翻在地,三被告人围住被害人,被告人蒋昆、蒋强持卡刀指着被害人唐某说:“把钱拿出来!”被害人唐某在地上摇手,并发出“呜呜”的声音。三被告人知道被害人是哑巴,被告人蒋强即对被告人蒋昆说道:“拿包走!”被告人蒋昆即用刀割断被害人唐某的背包带将包抢走。逃离现场后,三被告人将包打开,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和手机一部。

    2013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蒋昆提议抢劫后,被告人蒋强同意。二被告人寻找目标。次日凌晨0时30分许,二被告人在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口“集集小镇”快餐店门前,见被害人刘某步行经过该处,二被告人决定对其实施抢劫。被告人蒋昆持卡刀从后面冲上前用右手勒住被害人刘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并将其压在身下,被告人蒋强也持刀上前,被告人蒋昆用刀将被害人的单肩背包的带子割断,将包抢走。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在一巷子内查看抢得的背包,内有一部手机和一个装有人民币25元的钱包,二被告人将财物拿走,背包丢弃。

    2013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蒋昆提议抢劫后,伙同被告人蒋强各持一把卡刀在广西师范大学围墙外的秀峰区东华门,寻找抢劫目标。22时30分许,二被告人见被害人汤某背包步行经过,便准备对其实施抢劫。待被害人进商店购物后往中华路小学走去时,二被告人遂尾随。当被害人步行至广西师范大学留学生部对面的桂林市疾病防治控制中心门口时,被告人蒋昆持刀从后门朝被害人汤某背部猛捅一刀,致被害人汤某倒地,随即,被告人蒋昆用刀割断被害人汤某背包的带子将背包抢走。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对所抢得的背包进行清点,内有装有人民币200元的钱包一个和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汤某因人身伤害受伤致胸部损伤引发血气胸(左侧胸腔大量积血),构成重伤,其人身伤害受伤损伤程度属重伤。

    被告人蒋强的法定代理人自愿对被害人汤某赔偿人民币七万元,被害人汤某放弃追究被告人蒋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告人蒋强予以谅解。被告人蒋昆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若被害人汤某日后因该伤病再次产生医疗费用由被告人蒋昆出狱后负责支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蒋小辉的法定代理人代为退赔被害人唐某的损失现金人民币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昆、蒋强、蒋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占有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蒋昆、蒋强、蒋小辉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均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参与的犯罪中均上前围住被害人,对被害人人身、财产均造成了直接的威胁,共同实施了抢劫,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蒋昆提议抢劫,且在抢劫中均主动伤害被害人,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蒋强均持刀上前威胁被害人,相比被告人蒋昆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蒋小辉在参与的抢劫中没有直接的伤害或主动的行为,作用相对最小,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相对作用分别予以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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