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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男”用催泪瓦斯抢劫并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2 11:28:56


    本网讯(雷翠芳 莫庆铿)  近日,广西横县法院对一起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张行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总和刑期七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张行亮因无钱使用,经与他人密谋后一起驾驶摩托车去到209国道横县路段伺机抢劫。14时许,张行亮等人在209国道横县马岭镇良和村委至横县拘留所路口中段处见到被害人王某静在路边停靠的摩托车旁捆绑行李,张行亮便下车靠近王某静,用事先准备的催泪瓦斯喷射王某静脸部,后用手去拉扯王某静斜背的挂包,王某静抓住挂包的背带进行反抗,张行亮再次用催泪瓦斯喷射其脸部,至王某静失去反抗能力,后用力扯断王某静的挂包背带,强行将挂包抢走,挎包内有价值560元EMOTO牌E58型手机一台、现金270元等物品。张行亮分得手机一台、现金1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的EMOTO牌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静。

    同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抢劫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行亮的住处私藏有枪支,并于4月24日依法对被告人张行亮位于横县校椅镇的住处进行搜查时,缴获张行亮非法持有的砂枪二支和气枪一支。经鉴定,缴获的砂枪二支都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缴获的气枪一支是以压缩气体产生动力发射弹丸,三支涉案枪支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张行亮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行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此外,被告人张行亮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行亮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行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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