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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他人盗窃钱财 三人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12-15 09:28:27


    本网讯(袁小虎)  上饶三名男子获悉有人盗窃的事情,便想着敲诈一笔,在其拒不给钱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到公安局报案诬告陷害该人,最后被逮捕判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系未成年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以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以被告人王志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知道被害人柯某有盗窃事实,便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向被害人柯某索取钱财,期间被害人柯某给了被告人李某1000元钱。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再次向被害人柯某要钱遭拒。被告人李某遂纠集王志成、张某商议,三人一起找被害人柯某要钱,如果被害人给钱就算了,如果不给,三人就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被柯某盗窃。2013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王志成、张某三人在老火车站找柯某要钱遭拒,被告人李某、张某两人就去报警,被告人王志成看住柯某,但柯某乘机逃跑。后被告人李某、王志成跟随到场的公安民警至刑警队报案作笔录,谎称柯某盗窃被告人张某、王志成现金10400元。被告人李某、王志成在公安机关报案后,找到被告人张某并告之其报案内容,以免双方口径不一致。

    2013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同日,被告人张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与被告人李某、王志成诬告陷害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志成三人故意捏造柯某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报案,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某、李某、王志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其诬告陷害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李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张某、王志成诈骗未遂,故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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