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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骗传销窝点跳楼亡 俩传销人员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4-12-18 09:21:32


    本网讯(幸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窝藏案,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纯飞、覃月珍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李军明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江纯飞等人租住丰城市某宿舍七楼为传销窝点,从事以发展下线为主的传销活动。被告人江纯飞等人将传销的窝点,称之为“家”,被告人江纯飞负责“家”的全面管理,由盘某、朱某协助管理“家”中成员,被告人覃月珍属“家”中成员。被告人江纯飞等人发展下线主要有二种方法:一是要女的以“交男女朋友”为由将对方骗过来,二是以帮介绍好的工作为由把对方骗过来。被骗人员被带到“家”中,“家”中管理人员立即拿走手机、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对被骗人员进行洗脑。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覃月珍以交“男女朋友”为由将韦某骗到丰城。当晚被告人覃月珍和盘某将韦某带到“家”中,韦某的手机被拿走,“家”中的大门被反锁。被告人江纯飞得知韦某骗进“家”后,指使盘某拿出责任心来把事情做好。第二天上午10时许,韦某得知进入传销窝点,已限制人身自由,情绪激动。当韦某和被告人覃月珍二人在房间时,韦某从“家”中七楼跳下,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江纯飞和被告人李军明取得联系,被告人李军明在明知被告人江纯飞、覃月珍“家”有人跳楼死亡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吃、住,直至被公安民警抓获。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军明亲属主动补偿了被害人韦某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纯飞、覃月珍目无国法,采取欺骗手段骗得被害人韦某到传销窝点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致使其跳楼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军明明知江纯飞是犯罪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纯飞起组织作用,被告人覃月珍将被害人骗来后又参与非法拘禁行为,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辩护人辩称的李军明没有为覃月珍提供住所;窝藏行为是受他人的指使;被告人主观上法律观念不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予以采纳。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军明补偿了被害人家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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