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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路边货车柴油40桶 四人涉案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12-18 15:42:58


    本网讯(马建华 熊保明)  12月18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付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的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期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胜碰、韦某某(犯罪时未成年,化名)、班瑞能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000元不等刑。责令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退赔被害人柴油折款共计3035元。

    2014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来到西林县民族中学大门前,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0桶,价值人民币2093元。当晚三被告人又到云南省广南县城,从一辆停放在街道旁边的货车油箱内盗得柴油10桶,价值人民币2093元。

    2014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来到西林县八达镇火亮山路“物流小区”前,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公路边上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2桶,价值人民币419元。随后又在八达镇火亮山路加油站往西林县城方向的公路边,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2桶半,价值人民币523元。

    2014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卢付发到云南省广南县党校附近,盗得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后又到广南县“南桥商贸城”内,盗得停放在商贸城内的两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盗得柴油26桶。经鉴定,被盗的26桶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5250元。该26桶柴油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卢付发于2014年3月25日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卢付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参与作案3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8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卢付发参与作案一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5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卢付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一致,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付发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应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卢付发犯罪后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退赔。根据被告人卢胜碰、班瑞能、韦某某、卢付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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