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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贼一月内流窜做案8起盗电动车电池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16 16:00:47


    本网讯(兰珊)  俗话说,“跟着好人学好事,跟着坏人学不良”,16岁的农村少年跟着本村20岁的“带头大哥”一块做贼偷人电动自行车电池,一个月内疯狂流窜盗窃作案8起,涉案价值4千余元。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成升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洋管制六个月,均各并处罚金8千元(均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出生的李成升系该县某村人,初中文化,无业。与其同村的李某洋生于1998年1月,初中文化,无业。今年4月以来,2被告人无事生非,结伙先后在临沭城区、临沭县3个乡镇等地及郯城县城区,分别盗窃作案8起,先后共盗窃他人放置室外的电动自行车电瓶11组,案值4292元。案发后,李某洋亲属已向警方代为退赃5千元。4月26日,二人前往郯城县城区再次盗窃电瓶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归案。未成年人李某洋被取保候审。

    11月1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因本案被告人李某洋在开庭时未满18周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洋家有五口人,父亲及继母常年在外打工,妹妹就学,祖父母在本村务农,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小李性格外向,为人老实,与家人、邻居相处融洽,在村无劣迹、表现好,村干部认为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低。其所在的辖区司法所有条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关于“李某洋系初犯,在案发时刚满16周岁,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李成升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洋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法院决定对2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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