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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称为法官 不如号为战士
——谨以此文献给逝去的邹碧华院长
作者:闫丽杰   发布时间:2015-01-09 09:40:37


    听,山河呜咽,塞风劲吹。

    看,江雨萧落,万物同悲。

    思,往事往矣,英杰已去。

   “碧花落尽萧萧下,天见犹怜叹年华。”2014年12月10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辞世,时年47岁。天妒英才,邹院长走完了他短暂而有意义的一生,而他生前身后名的背后,留给我们的是不尽的敬佩与哀思。

    治学应如邹碧华

    小时候的邹碧华生活在乡下,小山村给了这个少年奋发图强的无穷原动力,考入北京大学后,仍利用零碎时间学习,等车也要背单词。他读顾城的诗,向往知识,《美国往事》、《罗马假日》等都是他充实自已的书籍,他多才多艺,喜欢美术,曾获得过“鲁迅版画奖”。为潜心研究法律收起画作,虚心学习审判经验,先后考取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北大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邹碧华非常勤奋,除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0多篇论文外,还主编或撰写了《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研究》等十多部著作,他的专著《要件审判九步法》在法律界引起轰动,被称为“法庭上的独孤九剑”。正是他这种治学上的一丝不苟,促成了他为人上的勤勤恳恳,他的严谨与勤奋值得我们学习。

    做事应如邹碧华

    邹碧华曾写过一篇《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的文章,打破了职业壁垒,谈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言辞恳切务实,在律师界引起很大反响。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时,邹院长每天都很幸苦,几乎从不休息,他曾说“面对现状,是要容忍残缺,还是继续前行,”我想,他对待改革的态度,一如他对待人生的态度,一往无前,执着无悔。他每天都要接待7拨不同的人,累了就趴在桌子上休息一会儿,他身体的状况很差,可却坚持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他不图虚名,不慕达贵,是个踏踏实实做实事的人,这些他身上的闪光点,是值得我们所有法律人所认真思考的。

    做人应如邹碧华

    邹碧华为人谦和,做人严格,对院里默默无闻做事的老科员,他不止一次的给予关怀,解决他们生活工作中的难题,对院里的基层年轻法官,他给予鼓励和温暖,没有院长的架子,为人随和的他用“知行和一贵在实践”“心中要有一盏灯”这样的价值观始终指引着自已,同时也影响着身边的人,最后转化成一家法院的精神和文化。邹院长在工作上对下属也很严格,他自已曾说:“我很得下心批评人。”正是他这种对事不对人,严于律已的做人风格,才赢得全院乃至社会的尊重。邹碧华的母亲曾对他说:“你要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也许正是这句话影响并鞭策着邹院长,让他做好人办实事,为人称道。

    人的一生都有一个需要坚守的价值,邹院长的价值,也许就在于做凡事谷界公证的一把尺,五色红尘中脱俗的一抹白。

    他不惧劳苦,不畏艰难,为司法体制改革事业而献身。从业二十余年,从民商法到刑法,从普通法官到法院领导,邹碧华经历的事情各不相同,而他的优秀却始终如一。

    最高法院法官何帆撰文写到:“邹碧华以自已的远见卓识、法律素养,和对司法事业的热忱,赢得所有人真诚的敬意,即使在一个众生喧哗的年代,一名追求卓越,敢于担当的法官,仍然是受到众人尊重的。”是呀,邹碧华对待工作的态度与无丝的奋现精神,实在值得我们身处喧嚣也为之沉默。

    邹碧华用自已的一生,诠释并担当了“法官”这两个字全部的重量,这两个字后面的责任,人民的信任与嘱托,让他手中的法椎更重,为国为民的心更诚。

    邹碧华的突然离世,令我们都为之扼腕叹息,为什么一个法官的离去能让如此多的人缅怀?我想,正是由于他对自已司法工作的这份热爱令所有人感动。他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这种坚定令无数同僚敬服。“船到江心,操桨者骤然陈默,”“独角兽回到了他的寓言里”。邹碧华走了,可精神永存。臧克家曾说:“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邹碧华不就是这样永远被我们记在心中吗?

    在进行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时,邹碧华曾说:“我们要的不是歌功颂德,我们是为了让大家思考,不要让我们的改革走弯路。”而他临终前也希望自已的墓志铭是“因为我的存在,社会更加美好”看得出来,邹碧华是一个愿做实事,不喜浮华的人,今天我们写文章感念,也并非为了歌其功,颂其德,而是想把他的精神和品德发扬并传承下去。

    事业未竟,耳边只余风声。邹院长走了,而让他牵挂的司法体制改革,法官与律师关系等问题仍在,我们做为法律人,更要效其风骨,习其良德,把未竟的事业完成下去,不负英杰之托。

    风萧雨殇,英杰远去,与其说邹碧华是法官,我想不如称他为战士,他以法律为矛,将仁德做盾,坚守着自己的岗位一刻都不曾松懈,我们也要学习邹院长,将正义做弓,把原则作箭,革命尚未成功,我们仍需努力,将司法体制改革这条路走得更稳更远,以邹院长作为我们前行路上的路牌,指引我们永不放弃,永不退缩。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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