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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难挡诱惑从中取钱 一家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16 10:20:52


    本网讯(赵俊伟)  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原本应归还失主。一开始,高存、高民也是这么想的,还在储蓄所工作人员处留了联系电话。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最后禁不住诱惑从信用卡中取出2万元分掉。结果,不仅要退还赃款,还要面临刑事处罚,三人一起交6万元罚金。1月15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

  高存、高民是兄妹,2014年5月25日上午,二人到福堪镇邮政储蓄业务大厅办理业务,在地上捡到了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信用卡。高存二人一开始急着找失主,但没找到,二人就把自己的联系电话告诉了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有人找信用卡的话就与他们联系,然后二人就离开了。当天下午高存发现信用卡背后写有一组数字,就打电话叫给自己的女儿吴花,告诉吴花拾到了一张信用卡,背后的数字可能是密码,让吴花持卡到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上检验能否取款。吴花答应后,高民开车载着高存、吴花到福堪镇邮政储蓄所,吴花一人走到自动取款机前,按照信用卡背后的密码分7次取出了2万元整,自己私藏起来3000元,将其余17000元给了母亲高存,并告诉母亲就取了17000元。高存拿到钱后,自己留了9000元,分给高民7000元,分给吴花1000元。

    信用卡的主人王某在自己绑定邮政储蓄卡的手机上收到信息,显示自己的邮政储蓄卡上被人分7次取走现金2万元整,才发现信用卡已经丢失,他急忙到派出所报案。接案后民警调取自动取款机处监控录像,很快将吴花抓获,高存、高民被随后抓获归案,赃款被全部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存、吴花、高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高存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对公诉机关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予以采信。高民虽主动到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对公诉机关认定其为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高民、吴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虽未达到划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予酌定考虑。鉴于三被告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公诉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南乐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吴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高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高存、高民、吴花三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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