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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四个孩子的母亲假扮寡妇骗婚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1-19 11:38:31


    本网讯(熊保明)  1月16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班美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3月份,被告人班美仙在其生育有四个儿女并正与贵州籍男子王某国同居的情况下,与涉案人王某清(已判刑)商议,由涉案人王某清作为介绍人,被告人班美仙假扮成其丈夫已因交通事故去世的寡妇与山西籍被害人刘某华相亲,待达成结婚意向收取婚姻礼金和介绍费等费用后再伺机逃跑。随后被告人班美仙与被害人刘某华见面,双方遂达成结婚意向并要求被害人刘某华支付婚姻礼金、父母抚养费和介绍费等费用。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班美仙与涉案人王某清、农某萍、农某成等人在西林县八达镇某旅馆208号客房内以要婚姻礼金、父母抚养费和介绍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华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班美仙分得其中的17000元,涉案人王某清分得人民币6000元,涉案人农某萍和农某成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和2000元。被告人班美仙跟随被害人刘某华回其位于山西省五台县老家,然后一同到北京市打工。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班美仙以回广西老家看望家人为由逃回广西隆林县。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班美仙、涉案人农某萍所骗取的款项人民币28000元并发还被害人刘某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美仙同涉案人王某清等人以结婚为条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班美仙与其他涉案人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被告人班美仙在骗婚中扮演待嫁女方,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班美仙到案后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华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班美仙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影响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班美仙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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