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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风建设要铿锵有力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寄安   发布时间:2015-01-20 09:45:35


    最近,中央纪委宣传部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四集电视专题片《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在中央电视台进行了热播,其充分展示了党中央整肃“四风”的信心和决心,展现了“八项规定”出台后党风政风、社风民风所产生的积极变化,笔者为之振奋,从中看到了党的变化和国家的希望,同时也对法官作风建设产生随想。法官,作为一个担当社会职责的重要群体,其作风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司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人民法院用抓铁留痕的高度负责精神抓好法官作风建设,不仅是人民法院内部自我强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实现审判价值观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司法环境下,人民法院如何搞好法官作风建设?笔者为此谈些看法,期待对推进法官作风建设有所帮助。

    一、对法官作风的认识

    作风,指个人在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态度或行为风格。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作风建设是“软指标”,不能“立竿见影”展现工作成果,没有必要花大力气去抓,甚至认为作风建设可有可无,于是产生重“硬指标”轻“软指标”、重审判轻作风的畸变。其实不然,加强作风建设是法官职责内在本质要求,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1、作风影响形象。司法作风与法官、法院形象存在辩证关系,作风塑造形象,形象反映作风。法官的使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肩负社会公平与正义,在社会管理中饰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就决定其一言一行都会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并接受他们的不同评价,或正面或负面,或客观或主观,或批评或赞扬,作风好评价就好,作风差评价就差,良好的作风是法院立信之本。然而,法官个人司法作风的好坏,不局限于公众对其人格的褒贬,更重要的是代表了人民法院形象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官的作风好,法院的形象才会好,国家的法律才会有权威。法官职业不仅是法官个人谋生的手段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更重要的是可将法官个体正能量的“涓涓细流”汇集成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一股强劲动力。法官的优良作风对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树立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法官就是一张精致的宣传“名片”,一个法官就是一个温馨的服务“窗口”,一个法官就是法院与群众之间一座坚实的“桥梁”。所以,法官必须树立作风就是形象的理念,不断改进司法作风,谨言慎行、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为人民法院塑造良好形象增砖添瓦、增光添彩。

    2、作风体现能力。“作风”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蕴藏着丰富的内含,譬如思想作风、审判作风、纪律作风、服务作风、业外生活作风等,在案件中可圈可点,在群众中可闻可视。作风体现能力,能力反映作风,一个法官之所以有着良好的司法作风,是因为他能坚持原则、坚信公正、坚守规范,在“为”与“不为”之间有着清晰的思维、明确的态度和得体的行为,这些优良作风无不影射出法官的良好的司法能力,良好的作风是法官立业之基。好作风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经过长期的锤炼和坚持,并努力地用心、用眼、用力、用智去呵护,让作风在锤炼中改进,使能力在锤炼中提升。在“司法为民”语境下,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有了新期待、新要求,如公正办案、快审快结、文明热情、方便快捷等,对法官形成“倒逼”态势,要求法官改进司法作风,主动地解决执法不公、效率不高、态度不佳、服务不优、行为不廉等作风和能力上的问题。衡量法官司法作风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法官心里是否装着群众、嘴里是否念着群众、手里是否帮着群众,是否急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困,是否努力化解案件矛盾、实现定纷止争、做到案结事了。好的司法作风有助案件纠纷化解, 反之纠纷能得到妥善化解也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体现,可见,作风与能力互消互长、互进互退。

    3、作风衡量战斗力。看法院队伍有没有战斗力 ,关系就是看法官作风如何,作风好则战斗力强,反之战斗力就弱。中国现代史告诉我们,共产党人为什么能从建党初期的几十人发展壮大到如今的几千万人,从而缔造“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神话?在那艰难困苦的年代,力量孱弱的共产党人又为什么能够披荆斩棘、所向披靡对抗强势的敌人,取得一次又一次的胜利,在古老的中华大地上树立起一座不朽丰碑?因为共产党人有着远大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和优良的作风,作风凝聚了战斗力,作风照耀了前程,作风成就了伟业。今天,我们虽远离战争年代的刀光剑影,但那种共产党人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仍然值得继承和发扬。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就是人民性,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法官应当自觉地增强对其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自觉地置身于人民群众之中,养成良好的司法为民作风,公正办案、公平处事、中立待人、高效工作、行为规范、廉洁自律、热情服务;自觉克服和摒弃飘浮、懒散、拖沓、庸俗等不良习气和作风。司法作风好坏取决于法官个体的行为表现,法官是院风的载体,院风是法官作风的外化,因此,要改进司法作风就必须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中做起和抓起,重教育、重规范,重落实、重监督,把法官的好作风凝聚成一股巨大的正能量,从而形成坚不可摧的战斗力。

    4、作风折射修养。现代汉语词典对“修养”有两解,一指理论、知识、艺术、思想等方面的一定水平,二指养成的正确的待人处事态度。可见,“修养”是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的,他综合地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处事准则和行为规范。评判一个法官的修养水平,虽无指标可供参考,但可从其司法作风中找到答案,作风反映修养,修养决定作风,作风外化于形,修养内化于心。良好作风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后天学习、培养、锻炼的结果;养成良好作风也非一朝一夕之功,而要经过长期不懈的修与炼,即修高尚思想品德,炼过硬司法本领。从法官职业特点看,修养内容包括了政治、业务、道德、纪律、规范乃至科学文化知识等,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和立体性特征,可谓修无边际、养无止境。翻开法官荣誉档案,不难发现将“修养”与“作风”两者之间演绎得淋漓尽致、尽善尽美的人不胜枚举,如陈燕萍就是这个群体中的杰出者代表,为什么她的名字能够响彻全国?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她有着一股浓烈的“亲民”作风,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办案的评判标准,将党的群众路线生动地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之中;她用言传身教的方式为全国法院的法官做了精彩的“亲民”作风示范,启迪法官自觉地加强职业修养、提升道德境界、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司法为民能力,引导法官努力做一个作风正、作风实、作风廉的好法官。

    5、作风事关效能。作风与效能是互生共成的关系,作风是效能的“催化剂”,良好作风能激发正效能,不良作风则产生负效能;反之效能是作风的重要反映,效能高则作风优,效能低则作风差。对审判机关来说,作风建设显得尤其重要,如果没有一个良好作风,国家赋予的审判使命就难担当起来,从而失去存在社会价值。当然,提高工作效能的途径虽然多样化,包括创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法官素质、提升司法能力、加强监督管理、进行考评考核等,但法官具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仍不失为提高审判效能的主流因素,如要提高案件结案率、服判率和调解率,要降低案件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工作的公正、高效、快捷与方便,要塑造法院的良好形象,这些都有赖于加强法官作风建设来实现,唯有作风正才有效能高。

    二、法官作风建设内容

    作风不是虚无飘渺之物,而是赋予了实实在在的内涵,不同的群体、不同的组织或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作风要求,因而其作风建设内容也不近相同。对法官而言,其职业的特殊性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性决定其作风建设内容应当更多、更细和更严,大致可分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四个方面,其存在立案、审理、执行、信访、服务等各个环节,表现在法官的一言一行之中,覆盖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

    1、思想作风是灵魂

    思想作风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现实态度和行为方式。在法官作风建设内容中,思想作风起决定性作用,即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作风就有什么样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学习作风。由此可见,思想作风是法官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抓住了思想作风建设就抓住了根本,其他作风建设则事半功倍、迎刃而解。法官的思想作风建设要侧重在以下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培植法官的法治思维。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于审判管理过程之中,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改革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法治社会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于是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挺立在审判一线的法官,用法治思维统领思想并指引行为则是职业上的天性选择,也是衡量法官个体法治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参量;二是要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服务大局是法官的政治责任,将审判工作与维护国家政局稳定和助推社会经济发展这个大局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实现出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大局意识”不是一句空乏口号,而是载负着实实在在的内容,需要依靠法官的言行来维护,需要通过对个案的审理来表现,法官裁判失当或者言行出格,都可招来不和谐的社会杂音,有悖大局意识;三是要锻造法官的优秀品格。法官手握国家法律利器,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重任,不仅要坚守公正原则,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要坚守善良品格,坚持善良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的柔情和法律的温暖。

    2、工作作风是关键

    就法官而言,工作作风主要是指审判作风,即对自己所从事的审判工作所表现出的行为和态度。审判作风好与坏,既是衡量法官个体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选项,又是衡量法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地位和威信的重要尺度。法官工作作风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工作态度。指个人对法官职业选择所持的观念和态度,譬如是珍惜法官荣誉还是轻视法官职业,是爱岗敬业、任劳任怨还是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是谦虚谨慎、虚怀若谷还是狂妄自大、骄傲自满,对待群众是热情服务、悲天悯人还是冷若冰霜、趾高气扬,是公正、廉洁司法还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这些都是工作态度的具体表现,也是衡量法官职业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准。

    二是工作责任。指法官要根据职责分工,尽自己最大努力做好份内工作。法官的职业责任重大,通过审理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惩治刑事犯罪、化解民商纠纷和维护“官民”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法官的职业责任又是具体的,如依法对刑事犯罪人员定罪量刑、让民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认真接待上门办事群众、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救助有困难的当事人、当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等。

    三是工作能力。又称审判技能,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如庭前准备技能、庭审操作技能、裁判文书写作技能、诉讼调解技能、服务群众技能、应对当事人技能以及调研宣传技能等,他是法官立业之基。法官良好的职业技能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他是以稳固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根基,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助审判技能提升,优良的审判技能是职业道德升华的结果。

    3、生活作风是形象

    生活作风是指个人对生活所持的态度或表现出来的行为,他是道德水准和精神境界的反映,也是衡量一个人的品质高低、灵魂美丑的一面镜子。从形式上看,法官的生活作风问题表现出多样化,如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借婚丧喜庆敛取钱财,散布不当言论、传播低俗文化,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尽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或实施家庭暴力,索要、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异性陪侍服务,用公款相互吃请、送礼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酗酒滋事等。从表象看,生活作风纯属个人问题,与工作联系不是甚密,组织无权过问,也没有必要过问,即使存在问题也算是“小节”,无需小题大做或上纲上线;其实这些认识是十分错误的,法官的生活作风问题既不是私事,也不是小事,而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因为不良生活作风会影响法官、法院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法官在生活作风上的负面示范效应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生活作风无小事,法官应当把“生活正派、情趣健康”作为做人和处事的基本准则,自觉维护自身形象和保持人格完整,做到择善而交、谨言慎行、淡泊名利、防微杜渐。

    4、学风是立业之本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学风问题是领导机关、全体干部、全体党员的思想方法问题,是我们对待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态度问题”,可见学风既是一种思想方法,又是一种工作态度,不仅能让人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感染从而内化为一种向上的精神力量,而且能让人在思想品德、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意志情感的变化上产生积极的正能量,起着“润物无声”的作用。法官被喻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职业上的特殊性让学风问题显得更加重要,主要居于以下理由:一是职业理想的树立离不开学习。法官的理想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树立不同的职业理想,或高或低,或近或远,或多或少,有了职业理想才会有不断进取的工作动力,才会模范地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才会努力地去做一个受人尊敬的好法官,否则就会在为谁审判、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糊涂不清。职业理想的树立,则依赖于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并以良好的学风作保障,没有良好的学风就不能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二是优良司法作风形成离不开学习。司法作风的形成是“学习、践行、再学习、再践行”的过程,学习是增强司法作风的阶梯,要改进司法作风首先就要有一个良好的学风,把端正学风作为做好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切入点;三是立足审判事业离不开学习。法官的司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实施效果,这就要求法官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广博的学识、敏捷的思维、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如果法官不能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就不能准确地运用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之规定来解决审判中所遇的实际问题,从而导致裁判不公或裁判错误。

    三、法官作风建设重要途径

    1、法官自律。就是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法官游走在“权”与“利”之间,权指的是国家赋予的审理和裁判权,利指的是国家或当事人的利益,如何在“权”与“利”之间进行权衡,从而找到一个平衡点,使之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能保护国家或当事人的利益,要达成这一平衡不仅要以法官的司法能力为基础,还要以法官的自律精神为保障,否则法官就会利用手中的公权去谋取个人的私利,从而损害国家或当事人的利益。自律是职业化法官应有品德,不仅要求其行为自律,严格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或业外行为,还要求其言语自律,做到不偏不倚、不损不护、保持中立、谨言而为。自律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境界,有赖于不断加强学习以及综合素质整体提高。有了自律,才会有不偏不倚,从而严格执法,依规办事;才会有不贪不腐,从而清正廉洁,浩气凛然;才会有不愧不怍,从而光明磊落,问心无愧。

    2、领导示范。俗话说“风成于上,俗行于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说明好的作风既是抓出来的,也是带出来的。客观地说,影响法官作风形成的因素复杂,如有个人因素、体制因素和外力因素等,其中领导示范就是外力因素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良好示范会为法官作风建设带来正能量,反之带来负能量。结合基层法院实际,笔者认为领导要在“五方面”做好示范:一是带头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素质;二是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预防“四风”抬头;三是带头开示范庭,办精品案;四是带头公正司法,践行“司法为民”;五是带头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

    3、强化教育。古者言“诚于中而行于外”,指人的思想活动都会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也说法官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学习作风是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外在反映。强化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提升职业道德水准、培植司法为民意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当前,法官教育培训方式存在不少蔽端,如培训方法简单、教学模式落后、缺乏长远培训规划、无重点培训内容、忽视法官人格培训、不重视培训实效等,明显不适合职业化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对法官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很有必要。法官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作风建设也是一项永无止境的工作,因而法官教育要立足长远,不可急功近利或急于求成,可在教育形式、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上进行创新,制订教育规划,丰富教育内容,扩展教育渠道,进行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封闭教育与开放教育、系统理论教育与操作务实教育、理想道德教育与廉洁司法教育相结合,用教育强法官综合素质,以素质促法官作风转变。

    4、健全制度。制度就是工作定律,具有约束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特征。法官作风建设同样需要制度约束,用制度规范法官行为,用制度保障作风建设效果。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

    一是考核制度。以丰城市法院为例,现行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存在明显“短板”,如重审判业务轻政治思想、重工作作风轻生活作风、重业内绩效轻业外生活考核等,制度上的缺失或偏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作风建设效能。因此,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尤其是将法官生活作风明确纳入制度约束范围,对推进法官作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监督制度。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审判权同样如此。法官与常人共同生活在一个世俗社会里,有与众不同的一面,但也存在人性的一些共同弱点,如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侵蚀、经受不住物质利诱的考验、工作中的堕性和消极观念难于克服、追求散漫而又自由的业外生活等,失去了对法官监督,就容易将这些负面因素进行无限放大,于是消极因素就会随之膨胀起来,如出现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案件瑕疵多等问题,更有甚者枉法裁判、以权谋私,损害国家或当事人利益。监督可促使法官以公正的心态去审理和裁判案件,以理性的思维去克服非理性欲望,以积极作为去替代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对增强法官工作责任、规范法官职业行为以及确保法官廉洁司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由此可见,要让法官作风建设取得成效,就要以监督为支撑,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法律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法院内部监督等多种途径对法官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是奖惩制度。奖惩是管理工作中常用手段,其同样适用于法官作风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可向法官明确地传达积极作为、慎重作为和不得作为的信号,从而鼓励、提醒或警示法官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引导法官作风向善。在奖励制度上,可设立奖励项目、明确奖励内容、规范奖励标准、制订奖励措施,既重视精神奖励,也重视物质奖励,并作为法官个人晋升、晋级、提拔或重用的重要参酌;在惩戒制度上,目前我国尚未无专门规范,主要散见于《法官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五个“严禁”》等规定,专从法官作风层面考虑,这些规定中的惩戒内容显得过泛、针对性较差以及操作性不强,需要进行整合和完善,以增加惩戒的公开性、公正性与透明性,让惩戒制度成为反制法官不良作风的利器。

    5、身体力行。衡量一个法官作风好坏,关键要看其行为表现如何,是雷厉风行还是久拖不办、是一丝不苟还是敷衍了事、是亲民爱民还是害民刁民、是正公执法还是枉法裁判等,即使法官的思想境界高、自律能力强,或说法院的教育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完善,这些都不能直观地反映出法官的作风状态,需要经历一个由“态度”到“行为”的转变过程,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身体力行,即优质高效审理或执行好每一个案件,真诚善待每一位当事人或其他上门办事群众。“公正与高效”是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因而法官的作风建设也应围绕该主题而展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要公正执法。依法裁判案件,努力提高案件服判率,在最大限度内减少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杜绝“冤、假、错”案发生,以公正促案件质量提升,以公正赢人民群众信赖;二是要高效执法。在遵从法定程序前提下,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或执行时间,帮助当事人在最短期限内兑现权益,防止久拖不立、久拖不审或久拖不执;三是要廉洁执法。做到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自觉抵制腐败现象,维护法官队伍的纯洁性;四是要善良执法。法官对当事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等要表示真情的关切,不仅要满足他们情感需求,还要帮助他们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倾听他们的诉说,同情他们的痛苦,理解他们的委曲,悲悯他们的生活,救助他们的贫苦。五是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也是法官践行群众路线的主旋律,因此法官要在服务上积极作为,创新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用优质服务去优化法官作风和美化法院形象。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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