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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人发生纠纷 儿子自制爆炸物引爆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21 10:22:57


    本网讯(吴红耀)  河南省南乐县一男子因父亲与他人存在纠纷,遂生怨恨,自制燃爆物品放置在他人住处附近并将其引爆。1月20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爆炸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艾乐天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艾乐天的父亲与福堪镇东街张旭升曾因故发生纠纷,艾乐天决定教训张旭升;7月15日凌晨4时,被告人艾乐天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来到张旭升家大门外,将预先自制的一爆炸物放在被害人张旭升家大门处并引燃,后该爆炸物爆炸,将被害人张旭升家外门炸毁,同时将周围李某某、苗某某等邻居家的门窗玻璃震碎;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物品总价值1715元。

    事故发生后,张旭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乐天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艾乐天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张旭升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故对原告人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近亲属自愿代艾乐天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000元,予以准许。根据被告人艾乐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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